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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卷:104年 - 台灣金融研訓院第 14 屆進階授信人員-授信法規#22243 | 科目:進階授信法規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4年 - 台灣金融研訓院第 14 屆進階授信人員-授信法規#22243

年份:104年

科目:進階授信法規

44. A 銀行出售不良債權與以收購金融機構不良債權為目的之資產管理公司,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A 銀行出售不良債權與資產管理公司時,就該債權對債務人或保證人已取得之執行名義,其效力及於資產管理公司
(B)於 A 銀行之不良債權之債務人受破產宣告前或重整裁定前,已受讓之債權或已開始強制執行之債權,於該債務人破 產宣告後或裁定重整後,得繼續行使債權並繼續強制執行,不受公司法及破產法規定之限制
(C)金融機構出售予資產管理公司之不良債權,因出售所受之損失,得於五年內認列損失
(D)A 銀行依「金融機構合併法」出售之不良債權,得免受「銀行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 第 15 條有關逾期放款及催收款轉銷時之相關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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