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53 條規定若知悉兒童及少年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 害身心健康之物質,應立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多久?
(A)60 小時
(B)48 小時
(C)36 小時
(D)24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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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 B(40), C(10), D(482), E(0) #1915122
統計: A(4), B(40), C(10), D(482), E(0) #1915122
詳解 (共 3 筆)
#3135278
第 53 條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教保服務人員、警察、
司法人員、移民業務人員、戶政人員、村(里)幹事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
年福利業務人員,於執行業務時知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立
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一、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二、充當第四十七條第一項場所之侍應。
三、遭受第四十九條各款之行為。
四、有第五十一條之情形。
五、有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之情形。
六、遭受其他傷害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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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71704
原題目
45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53 條規定若知悉兒童及少年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 害身心健康之物質,應立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多久?
(A)60 小時
(B)48 小時
(C)36 小時 24
(D) 小時
應改為
45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53 條規定若知悉兒童及少年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 害身心健康之物質,應立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多久?
(A)60 小時
(B)48 小時
(C)36 小時
(D)24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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