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某甲在去年 7 月間,分別竊取了乙、丙、丁三人置放在機車座墊下的財物,經查獲後,檢察官就三案一併
起訴,法院就三個竊盜行為,分別宣告「5 個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竊盜罪之法定刑為「5 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 500 元以下罰金」。關於本案,下列何者正確?
(A)三罪屬於累犯
(B)三罪屬於連續犯
(C)法院仍得同時就本案宣告緩刑
(D)如果法院定執行刑為 8 個月有期徒刑,則最終不得易科罰金
統計: A(1015), B(3431), C(6165), D(2918), E(0) #2354055
詳解 (共 10 筆)
(A)三罪屬於累犯 ←不符合累犯要件
刑法第47條第1項
❶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❷五年以內❸故意再犯❹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B)三罪屬於連續犯 ←現行法規已廢除連續犯規定
(C)法院仍得同時就本案宣告緩刑
刑法第74條第1項
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一、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二、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為下列各款事項:
一、向被害人道歉。
二、立悔過書。
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四、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
五、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
六、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
七、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
八、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
(D)如果法院定執行刑為8個月有期徒刑,則最終不得易科罰金 ←得易科罰金
刑法第41條
第1項
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
第8項
第一項至第四項及第七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六月者,亦適用之。
這邊涉及到刑法的競合,因為是數行為數罪,所以是實質競合,競合方法是其中最重之宣告刑當作最輕本刑,加總當作最高本刑,本題法官皆判5個月,所以刑度就是5個月~15個月(5+5+5)有期徒刑
但其實本題競合之後的刑期一點都不重要,主要還是看刑法規定:如果數個罪都可以易科罰金,競合之後儘管宣告刑超過6個月也要給予易科罰金
(A)就不多說因為樓上已經有答案
(B)如果題幹有寫到時間相近,這個選項就會是對的,只是現在刑法沒有連續犯,所以也不重要了
(D)儘管超過6個月仍可易科罰金已如前述
回樓上
15個月就是1年又3個月,
所以總刑期沒有超過2年,
所以符合兩年以下的刑期就可以緩刑的條件。
D是刑法第41條第8項
"C"答案像脫褲子放屁..
5 個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
都已經判5個月有期徒刑,當然法官得易科罰金(因為6個月以下)
但是有判易科罰金又判緩刑的嗎....這樣判的易科罰金意義何在....
根本上易科不到任何罰金...
抱歉小弟刑法不是主修,僅能就邏輯判斷題目...
(C)第 74 條
(D)第41條第8項:第一項至第四項及第七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六月者,亦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