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根據我國勞動檢查法之規定,下列何者非勞動檢查員之職權?
(A)勞動檢查員得不通知雇主,隨時進入事業單位執行檢查職務,雇主不得無故對該檢查拒絕、規避或妨礙
(B)勞動檢查員執行職務時得要求雇主提供必要文件
(C)勞動檢查員認有必要時,得逕行邀請相關學者專家陪同前往鑑定
(D)勞動檢查員得詢問工會代表有關檢查範圍內之事項,必要時並得製作談話紀錄或錄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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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4), B(7), C(361), D(92), E(0) #708292
統計: A(114), B(7), C(361), D(92), E(0) #708292
詳解 (共 4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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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出示檢查證之後,可以隨時進入事業單位。(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三條第一項、勞動檢查法第十四條第一項)
2. 各事業單位之雇主、雇主代理人、勞工及其他有關人員均不可以無故拒絕、規避或妨礙勞動檢查員執行檢查職務。(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三條第一項、勞動檢查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勞動檢查法第十五條第二項)
3. 遭受事業單位拒絕檢查時,可會同當地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查強制檢查。(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三條第一項、勞動檢查法第十四條第二項)
4. 可以就勞動檢查範圍詢問有關人員,必要時並可以製作談話記錄或錄音。(勞動檢查法第十五條第一項)
5. 要求有關人員提出必要報告、紀錄、工資清冊及有關文件或作必要之說明。(勞動檢查法第十五條第一項、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三條第二項)
6. 必要時可以影印事業單位準備製作之文件資料、拍攝照片、錄影或測量等。(勞動檢查法第十五條第一項、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三條第二項)
7. 封存或抽取物料、樣品、器材、工具。(勞動檢查法第十五條第一項、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三條第二項)
8. 對於違反法律規定之犯罪嫌疑者,可以聲請檢察官簽發拘索票,就其相關物件與處所執行搜索及扣押。(勞動檢查法第十六)
9. 事業單位未依勞動檢查機構之通知限期改善,而有發生職業災害之虞,勞動檢查員可以陳報所屬勞動檢查機構,勞動檢查機構認為有必要時,以書面通知事業單位部分或全部停工。(勞動檢查法第二十九條)
2. 各事業單位之雇主、雇主代理人、勞工及其他有關人員均不可以無故拒絕、規避或妨礙勞動檢查員執行檢查職務。(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三條第一項、勞動檢查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勞動檢查法第十五條第二項)
3. 遭受事業單位拒絕檢查時,可會同當地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查強制檢查。(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三條第一項、勞動檢查法第十四條第二項)
4. 可以就勞動檢查範圍詢問有關人員,必要時並可以製作談話記錄或錄音。(勞動檢查法第十五條第一項)
5. 要求有關人員提出必要報告、紀錄、工資清冊及有關文件或作必要之說明。(勞動檢查法第十五條第一項、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三條第二項)
6. 必要時可以影印事業單位準備製作之文件資料、拍攝照片、錄影或測量等。(勞動檢查法第十五條第一項、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三條第二項)
7. 封存或抽取物料、樣品、器材、工具。(勞動檢查法第十五條第一項、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三條第二項)
8. 對於違反法律規定之犯罪嫌疑者,可以聲請檢察官簽發拘索票,就其相關物件與處所執行搜索及扣押。(勞動檢查法第十六)
9. 事業單位未依勞動檢查機構之通知限期改善,而有發生職業災害之虞,勞動檢查員可以陳報所屬勞動檢查機構,勞動檢查機構認為有必要時,以書面通知事業單位部分或全部停工。(勞動檢查法第二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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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5071
勞動檢查法-3勞動檢查員
第14條(勞動檢查員得隨時進入事業單位檢查)
第14條(勞動檢查員得隨時進入事業單位檢查)
勞動檢查員為執行檢查職務,得隨時進入事業單位,雇主、雇主代理人、勞工及其他有關人員均不得無故拒絕、規避或妨礙。
前項事業單位有關人員之拒絕、規避或妨礙,非警察協助不足以排除時,勞動檢查員得要求警察人員協助。
前項事業單位有關人員之拒絕、規避或妨礙,非警察協助不足以排除時,勞動檢查員得要求警察人員協助。
第15條(勞動檢查之行為)
勞動檢查員執行職務時,得就勞動檢查範圍,對事業單位之雇主、有關部門主管人員、工會代表及其他有關人員為左列行為:
一、詢問有關人員,必要時並得製作談話紀錄或錄音。
二、通知有關人員提出必要報告、紀錄、工資清冊及有關文件或作必要之
勞動檢查員執行職務時,得就勞動檢查範圍,對事業單位之雇主、有關部門主管人員、工會代表及其他有關人員為左列行為:
一、詢問有關人員,必要時並得製作談話紀錄或錄音。
二、通知有關人員提出必要報告、紀錄、工資清冊及有關文件或作必要之
說明。
三、檢查事業單位依法應備置之文件資料、物品等,必要時並得影印資料
三、檢查事業單位依法應備置之文件資料、物品等,必要時並得影印資料
,拍攝照片、錄影或測量等。
四、封存或於掣給收據後抽取物料、樣品、器材、工具,以憑檢驗。
四、封存或於掣給收據後抽取物料、樣品、器材、工具,以憑檢驗。
勞動檢查員依前項所為之行為,事業單位或有關人員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
勞動檢查員依第一項第三款所為之錄影、拍攝之照片等,事業單位認有必要時,得向勞動檢查機構申請檢視或複製。
勞動檢查員依第一項第三款所為之錄影、拍攝之照片等,事業單位認有必要時,得向勞動檢查機構申請檢視或複製。
對於前項事業單位之請求,勞動檢查機構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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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3440
勞動檢查法
第14條 勞動檢查員為執行檢查職務,得隨時進入事業單位,雇主、雇主代理人、勞工及其他有關人員均不得無故拒絕、規避、妨礙。---(A)對
第15條 勞動檢查員執行職務時,得就勞動檢查範圍,對雇主、部門主管、工會代表及有關人員為下列行為:
一、詢問有關人員,必要時並得製作談話紀錄或錄音。----(D)對
二、通知有關人員提出必要報告、紀錄、工資清冊及有關文件或作必要說明。--(B)對
三 、檢查應法應備置之文件資料、物品,必要時並得影印、拍攝、錄影或測量。
四、封存或於掣給收據後抽取物料、樣品、器材、工具,以憑檢驗。
第23條
勞動檢查員實施勞動檢查認有必要時,得報請所屬勞動檢查機構核准後,邀請相關主管機關、學術機構、相關團體或專家、醫師陪同前往鑑定,事業單位不得拒絕。----(C)錯,不得逕行邀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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