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甲申請建築執照,因建管機關及相關機關公文往返費時,遲未作成是否許可之處分。甲提起訴願,於訴願審理期間,建管機關作成不予核發建築執照之處分。則訴願機關應採下列何項措施?
(A)訴願駁回
(B)訴願不受理
(C)訴願有理由
(D)續行審議
統計: A(982), B(692), C(300), D(2843), E(0) #410677
詳解 (共 10 筆)
對申請案件應作為而不作為所提起訴願
於受理訴願期間
若應作為機關(一)作成原申請人之授益處分 受理訴願機關 應認訴願無理由
訴願駁回
(二)依舊未作成任何處分 受理訴願機關 認訴願有理由
應指定相當期間,命應作為之機關速為一定之處分
(三)作成全部或部分拒絕之處分 受理訴願機關 應續行訴願程序
(續行審議)
行政院訴願審議委員會101年度第34次會議
人民依訴願法第2條規定提起訴願案,應作為之機關嗣已為行政處分,但為全部或部分拒絕之處分者,受理訴願機關應續行訴願程序。倘訴願人已就嗣後之行政處分提起訴願,應併案審理,續請原行政處分機關依法檢卷答辯。訴願人原依訴願法第2條規定提起訴願部分勿庸另為決定。
http://www.ey.gov.tw/News_Content.aspx?n=7AEA5F8F1F37EA4A&sms=5BDD933A33AAB664&s=2C09FC85E27AB508
行政院訴願審議委員會101年度第34次會議
於訴願決定作成前,應作為之處分機關已作成之行政處分非全部有利於訴願人時,無須要求訴願人對於該處分重為訴願,訴願機關應續行訴願程序,對嗣後所為之行政處分併為實體審查,如逕依訴願法第82條第2項規定駁回,並非適法。
行政院訴願審議委員會101年度第34次會議的結論是(D)續行審議
但是訴願法82條第2項卻是(A)訴願駁回
有沒有人有判定方法呢?
訴願法第82條(命應作為之機關速為一定之處分)
- 對於依第二條第一項提起之訴願,受理訴願機關認為有理由者,應指定相當期間,命應作為之機關速為一定之處分。
- 受理訴願機關未為前項決定前,應作為之機關已為行政處分者,受理訴願機關應認訴願為無理由,以決定駁回之。
這題林清老師的行政法測驗百分百裡面也有提到
並將此稱之為"遲到的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