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甲航運公司以其貨輪承運乙之貨物一批從高雄港至美國洛杉磯港,並簽發一紙記名式載貨證券,載明受貨人為丙。貨抵美國,甲收取丙提供之銀行擔保提貨書(Letter of Guarantee)後即予放貨。乙因未取得貨款乃持該載貨證券,向甲請求損害賠償,若載貨證券上無準據法之約定。請問以下敘述何者正確?
(A)甲已正確交付貨物予載貨證券上載名之受貨人,無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B)甲得以該銀行擔保提貨書對抗乙,無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C)甲因未收回載貨證券,應對乙負損害賠償責任
(D)甲如能證明其無過失係當地放貨代理人之過失所致,即無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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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 B(18), C(34), D(9), E(0) #69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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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1795
先理解什麼是載貨證券、擔保提貨書、準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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