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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0年 - 100-1 司法官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官: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18480 | 科目:司法-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0年 - 100-1 司法官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官: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18480

年份:100年

科目:司法-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45 甲航運公司以其貨輪承運乙之貨物一批從高雄港至美國洛杉磯港,並簽發一紙記名式載貨證券,載明受貨人為丙。貨抵美國,甲收取丙提供之銀行擔保提貨書(Letter of Guarantee)後即予放貨。乙因未取得貨款乃持該載貨證券,向甲請求損害賠償,若載貨證券上無準據法之約定。請問以下敘述何者正確?
(A)甲已正確交付貨物予載貨證券上載名之受貨人,無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B)甲得以該銀行擔保提貨書對抗乙,無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C)甲因未收回載貨證券,應對乙負損害賠償責任
(D)甲如能證明其無過失係當地放貨代理人之過失所致,即無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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