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繼承人有下列何種事由時,須經被繼承人表示,始喪失繼承權?
(A)變造關於繼承之遺囑
(B)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虐待之情事
(C)以詐欺行為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
(D)故意致應繼承人於死而受刑之宣告
統計: A(1542), B(5571), C(2146), D(2102), E(0) #844176
詳解 (共 10 筆)
民法第1145條
絕對當然喪失繼承權:
(1)故意致被繼承人或其他應繼承人於死。
(2)沒有殺死,但兇手因而受刑之宣告。
(3)虐待或重大侮辱被繼承人,經被繼承人表示不得繼承。
相對當然喪失繼承權(可以原諒):
(1)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寫下或撤回或變更遺囑。
(2)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寫下或撤回或變更遺囑。
(3)偽造、變更、隱匿、湮滅遺囑。
不可原諒、不可繼承:故意致死、虐待、侮辱
可原諒、可繼承:脅迫、詐欺、偽造、變造、隱匿、湮滅
法條中只有對被繼承人
1.有重大虐待
2.侮辱情事
試卷答案 http://wwwc.moex.gov.tw/ExamQuesFiles/StandardAnswer/104/104070_ANS2402.pdf
繼承人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喪失繼承權,民法第 1145 條第 1 項第 1 款定有明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本款包括繼承人故意傷害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致死者
(B)本款繼承人須有謀奪遺產之動機,而故意殺害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始足當之
(C)繼承人行為時,不知其為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而殺之者,嗣後雖知,亦非本款之情事
(D)本款必為正犯始可,不包括教唆犯或從犯
民法(含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 99 年 - 99年交通事業郵政人員升資考試試題[ 員級晉高員級 ]答案:C
1.因為這是當然失權事由,所以要件上比較嚴格,需要「行為時」有致死的故意,並且當時是具有繼承人的身分。主觀上也要「明知」被害人是被繼承人或是應繼承人才可以。
2.民法1145條的關鍵字:"故意殺害" 只要故意 不論有沒有殺死都算
而本題是"故意傷害" 雖然結果傷害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成人死亡 就不算
3.喪失繼承你只想到繼承債務這塊,但你忽略了財產也可以繼承。就算真的沒財產,也只是負有限責任,所以這個通常是用在財產大於負債時給與的懲罰,讓他分不到。繼承時,有可能被繼承人留下的的遺產比債務多,當然也有可能倒過來,有絕對失權事由時,就是失權…不管你拿不拿的到錢,沒有分配的資格。
4."為何"故意殺害被繼承人致死,而受刑之宣告" 效果僅僅「喪失繼承」,因為此時若再規定「無限清償」責任會把1148 II整條規定給架空形同虛設,再則,此時行為人既無繼承何來負清償之責,因此並無期待之可能性!而第1163各款在已發生繼承下,行為人純粹只針對遺產上有惡意,會嚴重侵害債權及國家稅收,兩者惡性不同,因此法效亦應不同!
damn原來我一直把需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搞混!!!!
要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