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關於學者吉伯特(C. Gilbert)所提出的行政責任確保途徑之敘述,下列敘述何者最正確?
(A)議會控制屬於內部正式確保途徑
(B)個人透過參加集會遊行表達對政府的不滿可視為外部非正式確保途徑
(C)代表性科層體制(representative bureaucracy)屬於內部正式確保途徑
(D)司法控制屬於外部非正式確保途徑
統計: A(322), B(4642), C(916), D(150), E(0) #1481960
詳解 (共 7 筆)
有關「行政責任」的「確保途徑分析架構」,一般區分為 :
一、「外部正式」確保途徑 :
(一)「議會控制」=「立法控制」:
如果「行政部門」有「不法」、「不當」或「越軌」情事 →「議會」(「立法院」) 有權加以「批評」、「要求改正」。
(二)「司法控制」=「法院控制」:
「行政部門」有「違法亂紀」的情事 →「法院」可經由「判決」,採取「制裁行動」,使「行政權」受到「憲法」及「法律」的「約束」。
(三)「行政監察員」:
1.「行政監察員」( Ombudsman ) →「最早」見諸於「1809年」的「北歐」-「瑞典」。
2.「行政監察員」( Ombudsman ) →「美國」到了「1970年代」開始「設立」。
3.「行政監察員」( Ombudsman ) → 「主要功能」在於 :
(1)「接受民眾陳情訴願」:
(2)「調查不當或不公情事」。
(四)「選舉」:
1.「選舉」是「人民主權」 →「最後課責手段」。
2. 透過「選舉」的「定期舉行」,人民以「投票」在「行政部門」產生「各級政府」-「領導人」;在「立法部門」產生「各級議會」-「民意代表」,從而「決定」了「主要執政者」及「主要政策取向」。
二、「外部非正式」確保途徑 :
(一)「公民參與」:
1.「公民參與行政權力」的「表現方式」很多。
2. 諸如 :
(1) 透過「利益團體」對「政府機關」的「施壓活動」;
(2)「個人」進行「陳請」;
(3)「個人」進行「請願」;
(4)「個人」進行「抗議」;
(5)「個人」進行「示威」;
(6)「個人」進行「遊行」;
(7)「個人」參與「志工」、「義工」活動;
(8) 接受「民意調查」表達對「政府」的「支持」或「不滿」。
(二)「傳播媒體」:
1.「傳播媒體」以「資訊供應者」、「資訊轉換者」、「資訊詮釋者」立場 → 除了作為「民意」的「表達者」、「民意形塑功能」外;
2.「傳播媒體」更可做為「政府施政」及「官員作為」的「監督者」。
(三)「資訊自由」:
1.「美國聯邦政府」在「1966年」公布《資訊自由法》。
2.《資訊自由法》規定除了涉及 (1)「國家安全」、(2)「商業機密」、(3)「個人隱私」者外 →「政府機關」應將其他資訊「迅速地」讓「任何想得到」的「民眾獲得」。
三、「內部正式」確保途徑 :
(一)「行政控制」:
1.「行政控制」是「確保行政責任」→「最強法制方法」。
2.「行政控制」有「多重表現方式」:
(1)「古典責任動線」。
(2)「決策程序」。
(3)「幕僚機關」。
(4)「機關協調」。
(5)「上級監督」。
(二)「調查委員會」:
1. 當某「政府組織」的「運作」出現了「重大缺失」或「重大意外」時 →「行政首長」得聘請「產官學界聲望人士」→ 組成「調查委員會」。
2.「調查委員會」之「功能」是 :
(1)「徹底瞭解原因」;
(2)「提出改進建議」。
(三)「人事」、「主計」、「政風」雙重隸屬監督體制 :
1.「人事機關」、「主計機關」、「政風機關」→「雙重隸屬」:
(1) 一方面「隸屬」於「上級人事主管機關」、「上級主計主管機關」、「上級政風主管機關」;
(2) 另一方面「又隸屬」於「所在」的「行政機關」。
2. 「人事」、「主計」、「政風」三個「機關」形成所謂的「雙重隸屬監督體制」→ 達到「控制目的」。
四、「內部非正式」確保途徑 :
(一)「代表性科層體制」:
1.「代表性科層體制」( Representative Bureaucracy ) 是指「行政機關」的「人力組成結構」應該具備「社會人口」的「組合特性」。
2.「代表性科層體制」→ 方得以「反映」出「社會多元性」的「思維」和「偏好」。
(二)「專業倫理」:
1.「現代社會」中,「行政專業」與「行政裁量權」的「擴張」已是「必然趨勢」。
2. 藉由「行政人員」的各式「專業組織」與「倫理規範」,在「憲法」和「法律」的「合理限制」下 →「積極」地「造福民眾」,「實現公共利益」。
(三)「弊端揭發」:
1.「弊端揭發」( Whistle-Blowing ) 是指「公務員」把「機關」的「違法失職」情事「釋放消息」讓「外界知悉」。
2. 做此「弊端揭發」行為的「人」→ 稱作「弊端揭發人」。
阿摩線上測驗: http://www.yamol.tw/item-14.%E4%B8%8B%E5%88%97%E4%BD%95%E8%80%85%E9%9D%9E%E5%B1%AC%E8%A1%8C%E6%94%BF%E8%B2%AC%E4%BB%BB%E7%9A%84%E3%80%8C%E5%A4%96%E9%83%A8%E6%AD%A3%E5%BC%8F%E7%A2%BA%E4%BF%9D%E9%80%94%E5%BE%91%E3%80%8D%E7%AF%84%E5%9C%8D%EF%BC%9F%28A%29%E8%AD%B0%E6%9C%83%28B%29%E5%8F%B8%E6%B3%95%E6%8E%A7%E5%88%B6%28..-129638.htm#ixzz4WwYimoXi
(A)議會控制屬於內部正式確保途徑
(外部正式)
(B)個人透過參加集會遊行表達對政府的不滿可視為外部非正式確保途徑
(C)代表性科層體制(representative bureaucracy)屬於內部正式確保途徑
(內部非正式)
(D)司法控制屬於外部非正式確保途徑 (外部正式)
外部正式
1 議會控制
2 司法控制
3 行政監察員
4 選舉
內部正式
1 行政控制
2 調查委員會
3 人事主計政風
外非正式
1 公民參與
2 傳播媒體
3 資訊自由
內非正式
1 代表性科層
2 專業倫理
3 弊端揭發
1.內部正式途徑
主要是內部行政機關的監督
主計、政風、調查委員會
2.外部正式途徑
排除考試及行政本身
監察、立法(議會)、司法+人民選舉
3.內部非正式
主要是倫理、體制
4.外部非正式
跟人民有關部分扣除選舉
我是用以上去判斷,也沒有特別去硬記每個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