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關於遺棄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刑法第 294 條,所謂「依法令」,包括法律與命令,不問公法、私法,抑或不問民事、刑事或行
政法令均包括在內
(B)父親甲前曾對其女乙犯殺人未遂罪,經判處有期徒刑 5 年,乙於甲成無自救力人之後,不為其生
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仍應予處罰
(C)離婚後,一方未依協議給付贍養費,構成刑法第 294 條遺棄罪
(D)若遺棄的客體為配偶,應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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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184), B(606), C(525), D(336), E(0) #2065324
統計: A(4184), B(606), C(525), D(336), E(0) #2065324
詳解 (共 6 筆)
#3999393
(B)民法1118-1條:
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
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
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
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
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
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
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前二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為負扶養義務者之未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者,
不適用之。
(D)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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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01564
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民法親屬編應扶助、養育或保護,因有下列情形之
一,而不為無自救力之人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不罰:
一,而不為無自救力之人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不罰:
一、無自救力之人前為最輕本刑六月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行為,而侵害其
生命、身體或自由者。
二、無自救力之人前對其為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三項、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
項、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六條之行為或人口販運防制
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之行為者。
三、無自救力之人前侵害其生命、身體、自由,而故意犯前二款以外之罪
,經判處逾六月有期徒刑確定者。(B)
四、無自救力之人前對其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持續逾二年,且情節重
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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