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關於地方財政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縣(市)及鄉(鎮、市)應致力於公共造產
(B)地方議會得針對印花稅自主調高稅率(額)
(C)鄉(鎮、市)預算收支短差,得以發行公債彌平之
(D)直轄市預算收支差短,依法得向行政院請求酌予補助,作為彌平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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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5), B(6), C(3), D(10), E(0) #3791323

詳解 (共 1 筆)

#7278015
(A) 縣(市)及鄉(鎮、市)應致力於公共造產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 73 條
縣(市)、鄉(鎮、市)應致力於公共造產;其獎助及管理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B) 地方議會針對印花稅自主調高稅率(額)
依據地方稅法通則 第 4 條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為辦理自治事項,充裕財源,除印花稅、土地增值稅外,得就中央立法所定地方稅原規定稅率(額)上限,於百分之三十範圍內,予以調高,訂定徵收率(額)。但原規定稅率為累進稅率者,各級距稅率應同時調高,級距數目不得變更。
(C) 鄉(鎮、市)預算收支短差,得以發行公債彌平之
依據 地方制度法 第 68 條
直轄市、縣(市)預算收支之差短,得以發行公債、借款或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彌平;
鄉(鎮、市)預算收支之差短,得以借款或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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