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依據期貨交易稅條例之規定,股價類期貨契約:按每次交易之契約金額課徵,稅率最高不得超過多少?
(A)千分之 1
(B)千分之 1.5
(C)百萬分之 0.125
(D)千分之 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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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6), B(154), C(68), D(243), E(0) #804886
統計: A(86), B(154), C(68), D(243), E(0) #804886
詳解 (共 2 筆)
#1163193
期貨交易稅條例
第2條
期貨交易稅向買賣雙方交易人各依下列規定課徵之: 一、股價類期貨契約:按每次交易之契約金額課徵,稅率最低不得少於百萬分之零點一二五,最高不得超過千分之零點六。 二、利率類期貨契約:按每次交易之契約金額課徵,稅率最低不得少於百萬分之零點一二五,最高不得超過百萬分之二點五。 三、選擇權契約或期貨選擇權契約:按每次交易之權利金金額課徵,稅率最低不得少於千分之一,最高不得超過千分之六。 四、其他期貨交易契約:按每次交易之契約金額課徵,稅率最低不得少於百萬分之零點一二五,最高不得超過千分之零點六。 前項各款期貨交易稅之徵收率,由財政部按不同契約分別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買賣雙方交易人於到期前或到期時以現金結算差價者,各按結算之市場價格,依下列規定課徵期貨交易稅: 一、第一項第三款選擇權契約或期貨選擇權契約:依其類別適用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或第四款之徵收率課徵之。 二、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或第四款期貨交易契約:依各該款之徵收率課徵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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