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依稅捐稽徵法第 39 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 30 日後仍未繳納者,由稅捐稽徵機關移送 強制執行。但何種情形可暫緩移送強制執行?
(A)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在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
(B)納稅義務人重病期間
(C)納稅義務人行蹤不明
(D)納稅義務人已依法申請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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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 B(29), C(26), D(593), E(0) #1872733

詳解 (共 2 筆)

#4006215
第 39 條 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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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33451

法規有修改(110.11.30)
稅捐稽徵法第39條(部分條文) 與本題有關

前項暫緩執行之案件,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稅捐稽徵機關應移送強制執行:
一、納稅義務人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三分之一,並依法提起訴願。
二、納稅義務人依前款規定繳納三分之一稅額確有困難,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准,提供相當擔保
三、納稅義務人依前二款規定繳納三分之一稅額及提供相當擔保確有困難,經稅捐稽徵機關依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已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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