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為勞資爭議當事人幾親等內之血親,不得擔任同一勞資爭議事件之仲裁委員?
(A)二親等
(B)四親等
(C)六親等
(D)八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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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 B(12), C(11), D(82), E(0) #3179399
統計: A(5), B(12), C(11), D(82), E(0) #3179399
詳解 (共 1 筆)
#6220409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2條第1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同一勞資爭議事件之仲裁委員:
一、曾為該爭議事件之調解委員。
二、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或與其訂有婚約之人為爭議事件當事人,或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共同義務人或償還義務人之關係。
三、為爭議事件當事人八親等內之血親或五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親屬關係。
四、現為或曾為該爭議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或家長、家屬。
五、工會為爭議事件之當事人者,其會員、理事、監事或會務人員。
六、雇主團體或雇主為爭議事件之當事人者,其會員、理事、監事、會務人員或其受僱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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