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英國教育學者皮德思(R.S. Peters)在其「道德教育的弔詭」文章中,指出教師在進行道德教育時會面臨下列何種弔詭情形?
(A)理性與德行
(B)自由與權威
(C)理性與自由
(D)理性與習慣。
統計: A(1282), B(1433), C(1224), D(2685), E(0) #2026785
詳解 (共 10 筆)
關於道德課程與教學的設計,主要分為兩種,一為重視道德習慣(品格)的養成(例如德行論、義務論,需要教師或家長教導兒童),一為強調 道德推理的發展(例如關懷倫理學、道德認知發展論,主張由兒童自己認知推理),R.S. Peters (1981)稱之為「道德教育的弔詭」(the paradox of moral education),因 為,兩者表面上是有所衝突的。
首先,在道德習慣的養成方面,正如 Aristotle 強調習慣在道德訓 練中的重要性,Peters (1981: 51)根據 Freud 和 Piaget 等人的研究,強調早期經驗對於後期社會與 道德功能的影響,也將這類早期的兒童經驗視為形成道德與品格的非理性基礎,因此,孩童經由 早期社會化管道中對規則和德目遵守的經驗是一個很重要的實際經驗來源。亦即,透過初期道德 訓練中對於規則遵守的要求,孩童可以獲得對於道德及價值理解的第一手經驗,而教師或父母就 必須成為孩童的協助者及指導者。 Aristotle 相當重視藉由美德地行動來學習成為具有德行的人,主張對於特定行為方式是善的 理解,必須在「因為」和「為什麼」他們是善的探究之前。換言之,兒童需要道德行為的良好楷 模,而如果可能的話,他們應該被教導來美德地行動。
然而,在多元社會的道德實踐之中,很難再有放諸四海皆準的理性思考原則作為每一次行動 的指導概念。道德規則、品德、品格或美德的教導會面對實踐上的困難。就孩童而言,由認知心 理學的角度來分析,其特徵就是以自我為中心(egocentrism),因此要培養兒童的道德發展最重要 的是去自我中心,也就是教導孩童從行為或思慮之中,欣賞與理解他人的觀點就如同自己的一般。 這就是 Peters 指出的第二種主要的道德教學取向,強調發展青少年的道德認知和推理能力。
資料來源:http://www.edu.nutn.edu.tw/gac610/upload/2014061320501042.pdf
希望兒童透過家長的指導來學習道德習慣的養成,又希望兒童有自己的道德認知想法,這就是皮德斯所說的弔詭。
皮德思《道德教育的弔詭》──關於道德課程與教學的設計:
一、重視道德習慣(品格)的養成
二、強調道德推理的發展
→ 此二者在表面上有所衝突,稱為「道德教育的弔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