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下列有關土地申請合併複丈之要件,何者有誤?
(A)應以同一地段之土地
(B)應以地界相連之土地
(C)應以使用性質相同之土地
(D)應以地目相同之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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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 B(14), C(38), D(143), E(0) #2084274
統計: A(17), B(14), C(38), D(143), E(0) #2084274
詳解 (共 1 筆)
#3672440
| 一、 | 土地所有權人為提高土地利用之事實需要,就同一地段、地界相連、使用性質均相同之土地,申請合併為一宗土地所為之測量作業,謂之合併複丈。 |
| 二、 | 為鼓勵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合併土地,以利地籍管理,故申請合併複丈免納複丈費。 |
| 三、 | 請逕向所在地地政事務所申請。 https://land.gov.taipei/News_Content.aspx?n=E172E8B61AE3ABB8&sms=87415A8B9CE81B16&s=534986D7DE07176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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