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依據〈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資賦優異學生的鑑定,下列哪一項
不是必要評量的?
(A)認知
(B)情緒
(C)知覺動作
(D)學科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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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 B(299), C(978), D(224), E(0) #837735
統計: A(23), B(299), C(978), D(224), E(0) #837735
詳解 (共 8 筆)
#1086238
各類資賦優異學生之教育需求評估,應包括健康狀況、認知、溝通、情緒
、社會行為、學科(領域)學習、特殊才能、創造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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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8616
身障: 健康狀況、認知、溝通、情緒、學科(領域)學習、社會行為
、感官功能、知覺動作、生活自理
資優: 健康狀況、認知、溝通、情緒、學科(領域)學習、社會行為
、特殊才能、創造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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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7914
各類身心障礙學生之教育需求評估,應包括健康狀況、感官功能、知覺動作、生活自理、認知、溝通、情緒、社會行為、學科(領域)學習等。
各類資賦優異學生之教育需求評估,應包括健康狀況、認知、溝通、情緒、社會行為、學科(領域)學習、特殊才能、創造力等。
前二項教育需求評估,應依學生之需求選擇必要之評估項目,並於評估報告中註明優弱勢能力,所需之教育安置、評量、環境調整及轉銜輔導等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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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9116
回樓上,個人的解釋是:題目沒說是哪類資優(一般智能和學術性向的資優還是得施予學科成就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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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20440
個人認為教育需求跟鑑定應該是兩回事…我覺得這題問的應該是身障及資優鑑定辦法中提及的鑑定基準
但比較不能理解的是
(A)認知-應該可以對應第15條一般智能資優
(B)情緒-應該可以理解為第19條領導才能資優 (C)知覺動作-難道不能對應第17條藝術才能資優和第20條其他才能資優?
表演藝術的範圍應該也有知覺動作啊?
第20條更是提出了本法第四條第六款所稱其他特殊才能資賦優異,指在肢體動作、工具運用 、資訊、棋藝、牌藝等能力具有卓越潛能或傑出表現者。
(D)學科學習-應該可以對應第16條學術性向資優
有人可以幫忙解惑嗎~~
本法第四條第一款所稱一般智能資賦優異,指在記憶、理解、分析、綜合
、推理及評鑑等方面,較同年齡者具有卓越潛能或傑出表現者。
前項所定一般智能資賦優異,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
一、個別智力測驗評量結果在平均數正二個標準差或百分等級九十七以上
。
二、經專家學者、指導教師或家長觀察推薦,並檢附學習特質與表現卓越
或傑出等之具體資料。
、推理及評鑑等方面,較同年齡者具有卓越潛能或傑出表現者。
前項所定一般智能資賦優異,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
一、個別智力測驗評量結果在平均數正二個標準差或百分等級九十七以上
。
二、經專家學者、指導教師或家長觀察推薦,並檢附學習特質與表現卓越
或傑出等之具體資料。
本法第四條第二款所稱學術性向資賦優異,指在語文、數學、社會科學或
自然科學等學術領域,較同年齡者具有卓越潛能或傑出表現者。
前項所定學術性向資賦優異,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之一:
一、前項任一領域學術性向或成就測驗得分在平均數正二個標準差或百分
等級九十七以上,並經專家學者、指導教師或家長觀察推薦,及檢附
專長學科學習特質與表現卓越或傑出等之具體資料。
二、參加政府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舉辦之國際性或全國性有關學科競賽或
展覽活動表現特別優異,獲前三等獎項。
三、參加學術研究單位長期輔導之有關學科研習活動,成就特別優異,經
主辦單位推薦。
四、獨立研究成果優異並刊載於學術性刊物,經專家學者或指導教師推薦
,並檢附具體資料。
自然科學等學術領域,較同年齡者具有卓越潛能或傑出表現者。
前項所定學術性向資賦優異,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之一:
一、前項任一領域學術性向或成就測驗得分在平均數正二個標準差或百分
等級九十七以上,並經專家學者、指導教師或家長觀察推薦,及檢附
專長學科學習特質與表現卓越或傑出等之具體資料。
二、參加政府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舉辦之國際性或全國性有關學科競賽或
展覽活動表現特別優異,獲前三等獎項。
三、參加學術研究單位長期輔導之有關學科研習活動,成就特別優異,經
主辦單位推薦。
四、獨立研究成果優異並刊載於學術性刊物,經專家學者或指導教師推薦
,並檢附具體資料。
本法第四條第三款所稱藝術才能資賦優異,指在視覺或表演藝術方面具有
卓越潛能或傑出表現者。
前項所定藝術才能資賦優異,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之一:
一、任一領域藝術性向測驗得分在平均數正二個標準差或百分等級九十七
以上,或術科測驗表現優異,並經專家學者、指導教師或家長觀察推
薦,及檢附藝術才能特質與表現卓越或傑出等之具體資料。
二、參加政府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舉辦之國際性或全國性各該類科競賽表
現特別優異,獲前三等獎項。
卓越潛能或傑出表現者。
前項所定藝術才能資賦優異,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之一:
一、任一領域藝術性向測驗得分在平均數正二個標準差或百分等級九十七
以上,或術科測驗表現優異,並經專家學者、指導教師或家長觀察推
薦,及檢附藝術才能特質與表現卓越或傑出等之具體資料。
二、參加政府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舉辦之國際性或全國性各該類科競賽表
現特別優異,獲前三等獎項。
本法第四條第四款所稱創造能力資賦優異,指運用心智能力產生創新及建
設性之作品、發明或解決問題,具有卓越潛能或傑出表現者。
前項所定創造能力資賦優異,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之一:
一、創造能力測驗或創造性特質量表得分在平均數正二個標準差或百分等
級九十七以上,並經專家學者、指導教師或家長觀察推薦,及檢附創
造才能特質與表現卓越或傑出等之具體資料。
二、參加政府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舉辦之國際性或全國性創造發明競賽表
現特別優異,獲前三等獎項。
設性之作品、發明或解決問題,具有卓越潛能或傑出表現者。
前項所定創造能力資賦優異,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之一:
一、創造能力測驗或創造性特質量表得分在平均數正二個標準差或百分等
級九十七以上,並經專家學者、指導教師或家長觀察推薦,及檢附創
造才能特質與表現卓越或傑出等之具體資料。
二、參加政府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舉辦之國際性或全國性創造發明競賽表
現特別優異,獲前三等獎項。
本法第四條第五款所稱領導能力資賦優異,指具有優異之計畫、組織、溝
通、協調、決策、評鑑等能力,而在處理團體事務上有傑出表現者。
前項所定領導能力資賦優異,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
一、領導才能測驗或領導特質量表得分在平均數正二個標準差或百分等級
九十七以上。
二、經專家學者、指導教師、家長或同儕觀察推薦,並檢附領導才能特質
與表現傑出等之具體資料。
通、協調、決策、評鑑等能力,而在處理團體事務上有傑出表現者。
前項所定領導能力資賦優異,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
一、領導才能測驗或領導特質量表得分在平均數正二個標準差或百分等級
九十七以上。
二、經專家學者、指導教師、家長或同儕觀察推薦,並檢附領導才能特質
與表現傑出等之具體資料。
本法第四條第六款所稱其他特殊才能資賦優異,指在肢體動作、工具運用
、資訊、棋藝、牌藝等能力具有卓越潛能或傑出表現者。
前項所定其他特殊才能資賦優異,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
一、參加政府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舉辦之國際性或全國性技藝競賽表現特
別優異,獲前三等獎項。
二、經專家學者、指導教師或家長觀察推薦,並檢附專長才能特質與表現
卓越或傑出等之具體資料。
、資訊、棋藝、牌藝等能力具有卓越潛能或傑出表現者。
前項所定其他特殊才能資賦優異,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
一、參加政府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舉辦之國際性或全國性技藝競賽表現特
別優異,獲前三等獎項。
二、經專家學者、指導教師或家長觀察推薦,並檢附專長才能特質與表現
卓越或傑出等之具體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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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4529
學術資優不是不用學科?求高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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