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 人民對於行政機關所為之「負擔處分」,經提起訴願仍不服者,應於行政訴訟之程序中採行何種訴訟類型?
(A) 課予義務之訴
(B)給付之訴
(C)撤銷之訴
(D)確認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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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90), B(215), C(7181), D(151), E(0) #152314
統計: A(590), B(215), C(7181), D(151), E(0) #152314
詳解 (共 3 筆)
#225077
負擔處分--撤銷之訴
授益處分--課於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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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54253
其實我覺得本題有疑慮
因為過往見解認為負擔可視為獨立的下命處分,義務人不履行可以廢止受益處分或強制履行。因此義務人不服可以打撤銷訴訟,將負擔給撤銷,得到一個沒有負擔的受益處分。
但現代有見解認為不應該是專注在負擔是不是一個獨立的下命處分。而是要從權力分立的角度,因為行政權和司法權應該是各自獨立,互不侵犯。
因此行政機關的負擔是裁量權的行使時,法院就不能過度介入,只能做適法性的審查。因此要打課予義務訴訟,命原機關做成一個合法的受益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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