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 下列何項行政訴訟之類型,於提起之前必須先經過訴願程序?
(A) 課予義務之訴
(B)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
(C)確認法律關係存否之訴
(D)一般給付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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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793), B(341), C(65), D(303), E(0) #152315

詳解 (共 6 筆)

#1016788
一般給付訴訟+確認訴訟=不用先提起訴願
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要先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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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082
行訴5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令所定期間內應作為而
不作為,認為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害者,經依訴願程序後,得向高等
行政法院提起請求該機關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訴訟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予以駁回,認為其權利或法
律上利益受違法損害者,經依訴願程序後,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請求該
機關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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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提起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誤為提起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其
未經訴願程序者,高等行政法院應以裁定將該事件移送於訴願管轄機關,
並以行政法院收受訴狀之時,視為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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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3368
確認訴訟跟一般給付訴訟不用先經過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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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5751
訴願前置主義,是指行政訴訟之提起,須依法提起訴願,於不服受理訴願機關之決定時,始得提起。
需先經過訴願,方可提起行政訴訟的有撤銷訴訟和課予義務訴訟兩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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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259
行政訴訟法

第 6 條
確認行政處分無效及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訟,非原告有 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其確認已執行而無回復原狀 可能之行政處分或已消滅之行政處分為違法之訴訟,亦同。 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須已向原處分機關請求確認其無效未被允許, 或經請求後於三十日內不為確答者,始得提起之。 確認訴訟,於原告得提起或可得提起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或一般給付 訴訟者,不得提起之。但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不在此限。 應提起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誤為提起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其 未經訴願程序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將該事件移送於訴願管轄機關,並以 行政法院收受訴狀之時,視為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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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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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
,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三個月不為決定,或
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之行政處分,以違法論。
訴願人以外之利害關係人,認為第一項訴願決定,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
利益者,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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