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 已核准退休公務員請求服務機關發給退休金,應選擇下列何者訴訟類型?
(A)撤銷訴訟
(B)課予義務訴訟
(C)確認訴訟
(D)一般給付訴訟
統計: A(41), B(1198), C(162), D(4129), E(0) #2965778
詳解 (共 5 筆)
(一)人民請求國家為一定之行為時,國家應為之行為,可能是法律行為
,也可能是事實行為。如屬法律行為,可能為行政處分,亦可能為
行政處分以外之其他法律行為。如屬行政處分者,人民固應依行政
訴訟法第 5條之規定,提起課予義務訴訟。如屬行政處分以外之法
律行為或事實行為,則得依行政訴訟法第 8條規定提起給付訴訟。
至於事實行為中之金錢給付,須因公法上原因發生財產上之給付,
請求金額已獲准許可或已確定之應支付或返還者為限,即得直接提
起一般給付訴訟,此為本院一貫之見解(參照本院92年度判字第15
92號、95年度判字第1911號、96年度判字第1548號判決、以及97年
度裁字第4718號裁定)。次按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26條
規定:「國(省)立學校教職員之退休案,由教育部審定,直轄市
立學校由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審定,縣(市)立學校由縣(市)政府
審定。」;第 34條第1項規定:「一次退休金及第一次月退休金於
退休案審定後,即通知支給機關實簽發支票,連同退休金計算單及
領據,函送原服務學校轉發,並應於退休人員簽收支票時,同時辦
妥退休金領據簽章手續後,立即檢還支給機關。」;第 34條第2項
規定:「月退休金之發給,第一次由支給機關核轉服務學校轉發,
其後每六個月發給一次,其定期如下:一、一至六月份退休金於一
月十六日發給。二、七至十二月份退休金於七月十六日發給。」由
上揭規定可知,學校教職員之退休案須先經主管機關加以審定,而
退休案經審定後,退休教職員之退休金給付請求權即已確定,審定
機關應通知支給機關核轉退休教職員之原服務學校,依法定日期發
給退休金。是退休教職員於審定退休後,如因退休金發給、執行等
爭議涉訟,而本於退休金給付請求權對相關主管機關有所請求時,
因其請求權業經審定確定,即得逕依行政訴訟法第8條第1項規定提
起一般給付訴訟,無庸提起課予義務訴訟,請求相關主管機關作成
核定之行政處分。
簡單想:行政契約的訴訟 >>> 一般給付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