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 有關縣(市) 、鄉(鎮、市)公共造產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鄉(鎮、市)公所公共造產之經營方式,應經各該立法機關議決後報內政部備查
(B)縣(市) 、鄉(鎮、市)公共造產得委託經營
(C)縣(市) 、鄉(鎮、市)公所興辦之公共造產包括停車場
(D)縣(市) 、鄉(鎮、市)公所為辦理公共造產,應儘先利用公有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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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01), B(39), C(69), D(100), E(0) #2823150

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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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造產獎助及管理辦法
第 3 條
公共造產得由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自行經營、委託經營或合作開發經營。
前項經營方式,經各該立法機關議決後,縣(市)政府應報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備查;鄉(鎮、市)公所應報縣政府備查,並副知本部。
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為辦理公共造產,應儘先利用公有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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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A)鄉(鎮、市)公所公共造產之經營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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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造產得由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自行經營、委託經營或合作開發經營。
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為辦理公共造產,應儘先利用公有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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