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關於縣(市)總預算案之編列與審議,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縣(市)議會對於縣(市)政府所提預算案,得以附帶決議方式為增加支出之決議
(B)縣(市)政府應於會計年度開始 1 個月前將總預算案送達縣(市)議會
(C)縣(市)議會應於會計年度開始 15 日前完成總預算案之審議
(D)總預算案如未依限審議通過,支出部分,除新興資本支出外,其維持政府施政所必須之經費得按期分配 後覈實動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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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 B(66), C(115), D(566), E(0) #2823151

詳解 (共 4 筆)

#5272736
X(A)縣(市)議會對於縣(市)政府所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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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預算案→地制法§40(A)縣(市)議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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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68552
地方制度法 第40條   直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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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04945

§40

總預算案

直轄市政府應於會計年度開始3個月前送達直轄市議會

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應於會計年度開始2個月前送達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

議會、代表會應於會計年度開始1個月前審議完成,並於會計年度開始15日前由市府、公所發布之

議會、代表會對市府、公所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

逾期審議

收入部分:暫依上年度標準及實際發生數,覈實收入

支出部分:

a.新興資本支出及新增科目,須俟本年度預算完成審議程序後始得動支。

b.前目以外之科目得依已獲授權之原訂計畫或上年度執行數,覈實動支。

履行其他法定義務之收支

因應前三款收支調度需要之債務舉借,覈實辦理

在年度開始後3個月內未完成審議,直轄市政府得就原提總預算案未審議完成部分,報請行政院邀集各有關機關協商,於1個月內決定之

逾期未決定者,由邀集協商之機關逕為決定之

在年度開始後3個月內未完成審議,縣市政府得就原提總預算案未審議完成部分,報請內政部邀集各有關機關協商,於1個月內決定之

逾期未決定者,由邀集協商之機關逕為決定之

在年度開始後3個月內未完成審議,鄉鎮市公所得就原提總預算案未審議完成部分,報請縣政府邀集各有關機關協商,於1個月內決定之

逾期未決定者,由邀集協商之機關逕為決定之

總預算案經覆議後,仍維持原決議,或重行議決時,如對歲入、歲出之議決違反相關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規定或逾越權限,或對維持政府施政所必須之經費、法律規定應負擔之經費及上年度已確定數額之繼續經費之刪除已造成窒礙難行時,準用前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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