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 行政訴訟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一造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法院應如何處理?
(A)裁定駁回訴訟
(B)判決不到場當事人敗訴
(C)依到場當事人聲請一造辯論判決
(D)裁定停止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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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1), B(50), C(949), D(226), E(0) #3563542

詳解 (共 5 筆)

#6730179
行政訴訟言詞辯論時,若當事人一造無正當理由不到場,經合法通知後,他造可聲請法院為「一造辯論判決」,法院也會斟酌未到場者的書狀與聲請方的辯論意旨來判決,但也可能因視同自認而對未到場者不利。 若未到場者經再次通知仍不到場,行政法院可依職權為一造辯論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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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情況與效果
  • 到場方可聲請一造辯論判決
    當事人一造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到場的另一造可向法院聲請一造辯論判決,法院會進行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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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審理結果
    法院判決時,會同時斟酌到場方的辯論內容,以及未到場當事人先前提交的書狀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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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視為自認的可能
    若未到場者曾收到相當時間的書狀通知,但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在訴訟上可能會發生視同自認的效果,對其不利的判斷機率會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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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強制律師代理事件的特別規定
    若案件屬於強制律師代理事件,當事人的訴訟代理人無正當理由未到場,效果與當事人本人未到場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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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採取的行動
  • 到場方:: 若您是到場的當事人,可以向法院聲請一造辯論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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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未到場方:: 若您是未到場的當事人,建議提交書狀說明原因,爭取法院的理解,並盡量避免因視同自認而遭受不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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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注意,上述情況主要適用於行政訴訟法中的一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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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00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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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C) 依到場當事人聲請一造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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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30185

一造辯論判決

一、在言詞辯論期日,若當事人之一造經合法通知,且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法院得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之判決。

二、法院就此所為之判決,除斟酌到場當事人之辯論意旨外,亦須斟酌以前辯論及調查之結果而下判決,因此未到場者不一定會遭敗訴判決,但依照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之規定,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在訴訟上將會發生視同自認的效果,此時即有可能受到法院對其不利的判斷,但此項規定並不適用於當事人係以公示送達之方式通知者。

 

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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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43161
行政訴訟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一造無正當理由不到場,可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作為架橋,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規定:「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得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不到場之當事人,經再次通知而仍不到場者,並得依職權由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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