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下列有關公務員懲戒法之懲戒和公務人員保障法之復審的敘述,何者最正確?
(A)都可聲請再審議 
(B)都可另提司法救濟
(C)都由同一機關審理
(D)都可做成撤職決定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606), B(261), C(78), D(64), E(0) #164685

詳解 (共 7 筆)

#525719

B.復審可續行提起行政訴訟;懲戒無司法救濟,僅可再審議

C.復審:保訓會 / 懲戒: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九職等以下由主管長官逕行之)

D.復審可做免職處分;懲戒可做撤職處分

22
3
#1031969
(A)選項請改成「再審議」!

因為「再審議」與「再審」不同!說明如下:

(一)「再審議」:
1.就「公務員懲戒法」而言:
舊公務員懲戒法採一級一審制,案件一經議決,即確定,縱使事後發現確實的新證據,也沒有救濟途徑。故74年5月3日修正的公務員懲戒法,特仿刑事訴訟法之再審制度,增列第五章「再審議」,以資補救。
2.就「公務人員保障法」而言:
其立法理由認為,參照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訴願法第九十七條再審規定及公務員懲戒法第三十三條再審議規定,增列再審議規定,對復審決定確定後,發現有再審議之事由者,允由原處分機關﹑復審人申請再審議,以資救濟;但該事件如係經司法機關裁判而確定者,如發現有再審事由,則屬應向該管司法機關提再審救濟之範疇,尚不得依本法提起再審議。

(二)就「再審」而言,此乃「訴願法」上之規定:
是在通常救濟程序之外所提供的非常手段,是以「已確定且不得再提起行政訴訟之訴願決定」為標的,有別於通常之訴願決定,不宜再成為行政訴訟之對象。

參照陳治宇 行政法 5-51,林志忠 考銓P.241

 

法律依據

處分機關、程序

種類(方法)

不服之救濟

懲戒

公務員懲戒法

監察院彈劾移送→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撤職

休職

降級

減俸

記過

申誡

 

(註:政務官僅適用撤職、申誡)

原移送機關或受懲戒處分人有法定事由,30日內向公懲會聲請再審議

各機關之主管長官移送→(注意!9職等以下之記過、申誡,主管長官為之)

懲處

公務人員考績法

行政機關(公務員服務機關)之主管長官懲處

 

無論是年終考績或專案考績均送銓敘機關核定

免職

(是行政處分。)

30日內經原處分機關向保訓會提復審

保訓會→3個月做決定→不服復審,2個月內提行政訴訟。

當不得提行政訴訟時,30日內向保訓會聲請再審議

記過、記大過、申誡

(是管理措施。)

30日內向服務機關申訴→30日內向保訓會再申訴

                                   └───────┬───────┘

                   公務人員考績法這部分是適用公務人員保障法得出之結果

P.S.框框跑掉的話,請把它和文字腦補最右移,指處分機關、程序之後

8
1
#210521

94條就是再審

7
0
#3602000

key

這題解答是錯的。

懲戒法:最終救濟只有再審。

保障法:是再審議(保訓會)->行政政訴訟。

再審與行政訴訟都算司法救濟,答案應該是B。


5
0
#1537006
5
0
#1031972
原本題目:46.下列有關公務員懲戒法之懲...
(共 178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3
0
#127845
公務人員保障法之復審 有再審嗎?
2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