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依公務員懲戒法受撤職處分者,應於一定期間內停止任用,其期間至少為多久?
(A)6 個月
(B)1 年
(C)2 年
(D)3 年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58), B(442), C(92), D(27), E(0) #706666

詳解 (共 3 筆)

#976593

公務員懲戒法



第 11 條



撤職,除撤其現職外,並於一定期間停止任用,其期間至少為一年。
第 12 條休職,休其現職,停發薪給,並不得在其他機關任職,其期間為六個月以 上。休職期滿,許其復職。自復職之日起,二年內不得晉敘、升職或調任 主管職務。
第 13 條降級,依其現職之俸給降一級或二級改敘,自改敘之日起,二年內不得晉 敘、升職或調任主管職務。 受降級處分而無級可降者,按每級差額,減其月俸,其期間為二年。
第 14 條減俸,依其現職之月俸減百分之十或百分之二十支給,其期間為六月以上 、一年以下。自減俸之日起,一年內不得晉敘、升職或調任主管職務。
第 15 條記過,自記過之日起一年內不得晉敘、升職或調任主管職務。一年內記過 三次者,依其現職之俸級降一級改敘,無級可降者,準用第十三條第二項 之規定。
第 16 條申誡,以書面為之。
13
3
#1216572

五月有修正,但答案不變。

公務員懲戒法第12條
        撤職,撤其現職,並於一定期間停止任用;其期間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前項撤職人員,於停止任用期間屆滿,再任公務員者,自再任之日起,二年內不得晉敘、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

8
1
#3532657
64993903dac28.jpg#s-783,408

 
7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