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下列有關公務人員受停職懲戒處分之相關規定,何者正確?
(A)公務人員在停職期間所為之職務上之行為,仍具法定效力
(B)主管對所屬公務人員有違法行為時,仍不得先行停止其職務
(C)依刑事訴訟程序被羈押者,其職務即當然停止
(D)因案在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中者,得申請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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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1), B(24), C(846), D(17), E(0) #706669

詳解 (共 4 筆)

#1392051
(d)第八條(資遣或申請退休、退伍之禁止)
公務員因案在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中者,不得資遣或申請退休、退伍。 其經監察院提出彈劾案者,亦同。 監察院或主管機關於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辦理移送時,應通 知銓敘部或該管主管機關。(a)第六條(停職中之職務行為,不生效力)依前二條規定停止職務之公務員,在停職中所為之職務上行為,不生效力
(c)第五條(先行停止職務之情形)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對於移送之懲戒案件,認為情節重大,有先行停 止職務之必要者,得通知被付懲戒人之主管機關,先行停止其職務。 主管機關對於所屬公務員,依第二十四條規定送請監察院審查或公務員懲 戒委員會審理而認為有免除職務、撤職或休職等情節重大之虞者,亦得依 職權先行停止其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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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7955

懲戒§4 (當然停止職務之情形)

公務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職務當然停止

  一、依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或羈押。 (C)

  二、依刑事確定判決,受褫奪公權之宣告。

  三、依刑事確定判決,受徒刑之宣告,在監所執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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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2053
(a)第六條(停職中之職務行為,不生效力)
依前二條規定停止職務之公務員,在停職中所為之職務上行為,不生效力
(c)第五條(先行停止職務之情形)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對於移送之懲戒案件,認為情節重大,有先行停 止職務之必要者,得通知被付懲戒人之主管機關,先行停止其職務。 主管機關對於所屬公務員,依第二十四條規定送請監察院審查或公務員懲 戒委員會審理而認為有免除職務、撤職或休職等情節重大之虞者,亦得依 職權先行停止其職務。
(d)第八條(資遣或申請退休、退伍之禁止)
公務員因案在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中者,不得資遣或申請退休、退伍。 其經監察院提出彈劾案者,亦同。 監察院或主管機關於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辦理移送時,應通 知銓敘部或該管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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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74848
下列有關公務人員受停職懲戒處分之相關規定,何者正確?
(A) 公務人員在停職期間所為之職務上之行為,仍具法定效力❌
(B) 主管對所屬公務人員有違法行為時,仍不得先行停止其職務❌
(C) 依刑事訴訟程序被押者,其職務即止✔️公務員懲戒法第4 ()
(D) 因案在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中者,得申請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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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459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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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有關公務人員受停職懲戒處分之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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