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 有關發展遲緩兒童敘述,何者正確?
(A)早期療育針對
未滿七歲之發展遲緩兒童
(B)一般醫院皆可認定、評估
(C)可依身心障礙保護法申請身心鑑定
(D)經評估後,
每兩年至少評估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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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0), B(70), C(598), D(188), E(0) #365006
統計: A(160), B(70), C(598), D(188), E(0) #365006
詳解 (共 4 筆)
#674374
(A)早期療育針對未滿七歲之發展遲緩兒童→ 「六歲」
(B)一般醫院皆可認定、評估→「經衛生主管機關認可之醫院」
(C)可依身心障礙保護法申請身心鑑定→ 正確
(D)經評估後, 每兩年至少評估一次。→ 「每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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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316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第9條本法所稱發展遲緩兒童,指在認知發展、生理發展、語言及溝通發展、心理社會發展或生活自理技能等方面,有疑似異常或可預期有發展異常情形
,並經衛生主管機關認可之醫院評估確認,發給證明之兒童。
經評估為發展遲緩兒童,每年至少應再評估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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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8768
| 第 13 條 | 本法第三條第二項第十一款所稱發展遲緩,指未滿六歲之兒童,因生理、心理或社會環境因素,在知覺、認知、動作、溝通、社會情緒或自理能力等方面之發展較同年齡顯著遲緩,且其障礙類別無法確定者;其鑑定依兒童發展及養育環境評估等資料,綜合研判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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