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 下列何者不屬於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調查審議對象?
(A)臺北市市長
(B)經濟部聘用人員
(C)第一職等公務人員
(D)司法院大法官
統計: A(126), B(289), C(6), D(160), E(0) #1483307
詳解 (共 4 筆)
司法院常見問答集:
公務員懲戒法有關懲戒的對象為何?
公務員懲戒制度的懲戒對象,自然指的是公務員,但刑法、公務員服務法及公務人員任用法,對於公務員的範圍均有寬窄不同的規定。公務員懲戒法並未明文規定作為懲戒對象的公務員範圍,實務見解認為應該包括:一、政務人員。二、法定機關任用或派用之有給專任人員。三、公立學校校長、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四、公立學術研究機構兼任行政職務之研究人員、公立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五、公營事業機構經國家或其他公法人指派在該機構代表其執行職務之人員。六、民選地方首長。七、軍職人員。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2013/06/06更新]
請參考 http://www.judicial.gov.tw/QnA/content.asp?seq=504
以上,...結論就是用記的@@,『聘用人員,不適用懲戒法!但是,適用服務法!』
補充
依雇員管理規則僱用之雇員與聘用人員一樣適用服務法,但不適用懲戒法
一、法官法
法官法施行前,法官的懲戒原本是由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掌理。不過,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為憲法所明定,與一般公務員上命下從的性質迥然有別,而且法官職司審判,攸關人民生命、自由及財產權益,權責重大,對於法官的懲戒程序及身分保障救濟程序,自應有別於一般公務員之設計。又對於法官行使職務監督權,固不得影響審判獨立,惟二者間之分際若發生爭議,亦宜由中立之第三者予以裁判,以期公允。是以,基於司法機關懲戒自主之憲法原理,法官法於立法時參考德國、奧國立法例,在司法院設置職務法庭,採一級一審制,以處理有關法官、檢察官懲戒案件、法官不服職務處分之救濟案件、法官主張職務監督影響審判獨立之救濟案件及法院院長聲請宣告法官會議決議違背法令案件等事項。
依現行法官法第50條、第89條第1項規定,對法官(檢察官)之懲戒處分種類為:
- 免除法官(檢察官)職務,並不得再任用為公務員。
- 撤職:除撤其現職外,並於一定期間停止任用,其期間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 免除法官職務,轉任法官(檢察官)以外之其他職務。
- 剝奪退休金及退養金,或剝奪退養金。
- 減少退休金及退養金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
- 罰款:其數額為現職月俸給總額或任職時最後月俸給總額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
- 申誡。
二、本次法官法修正後職務法庭約有以下幾項重大變革 (108年7月17日公布,職務法庭部分自109年7月17日施行):
1、職務法庭改設於懲戒法院(原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2、職務法庭由一級一審制,變更為一級二審制。
3、職務法庭第一審於審理法官、檢察官懲戒案件時,加入參審員2人與職業法官3人共同組成合議庭審理,以廣納多元觀點,提升職務法庭懲戒判決之公信力。
4、增修法官、檢察官之懲戒處分種類、懲戒處分生效時點等規定,以應實務運作所需及強化懲戒實效。
5、為避免受懲戒法官、檢察官藉由退休或資遣逃避懲戒,將限制申請退休、資遣之時點,提前至由司法院或法務部移送監察院審查時,並增訂對受免除職務、撤職、轉職之懲戒處分判決時已離退者追繳其退休給與之制度。
資料來源:行政訴訟及懲戒廳(2020年8月11日)。職務法庭制度。司法院,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239-57410-c9c1e-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