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 公務員以私法行為執行職務,不法侵害第三人權利時,應由誰負擔何種損害賠償責任?
(A)由國家依國家賠償法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B)由國家依國家賠償法負擔損害賠償責任後,向公務員求償
(C)由行為之公務員與國家連帶負擔民法上之損害賠償責任
(D)由行為之公務員負擔民法上之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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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13), B(1902), C(3645), D(1203), E(0) #393871

詳解 (共 10 筆)

#619645

1.公法上職務行為,致加害被害人時,依國賠法

2.公務員職務外行為或職務上私法行為侵害人民時,依一般侵權行為

侵權行為為民法
因此,類推民法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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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6554
某補習班在民法補充資料中有提及說當私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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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4768
這是行政法所稱的私經濟行政(相對於高權行政而言)。
私經濟行政-其中有所謂行政輔助行為,諸如:行政機關發包興建辦公大樓,購置辦公桌椅,購買文具等相關設備等均屬之。

上述是國家基於民法承攬契約買賣契約(私法)執行職務。

例如:承辦採購的公務員,為了新建的辦公大樓跟某工廠訂製特殊材質的辦公桌椅,老闆趕工製作,在指定日送貨到辦公大樓,但採購的公務員卻說,主管長官要求要用其他機關回收的辦公桌椅節省開銷,所以要跟老闆退貨。
本例是公務員跟老闆締結民法的買賣及承攬契約(民法屬私法)。
職掌採購的公務員,所為是公務上的職務行為。
公法損害用國家賠償法,私法損害用國家賠償法第5條準用民法第188條
民法   第 188 條 之內容
受僱人(執行此職務的公務員)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賣辦公桌椅的老闆)之權利者,由僱用人(公務員所屬機關,亦稱國家)與行為人(本案公務員)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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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9614
題目所稱私法行為執行職務應是指私經濟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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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6566

整理上方:

1.「公法」執行職務→國家賠償法

A.公務員沒有故意or重大過失 --> 僅由國家負擔
B.公務員    故意or重大過失 --> 由國家負擔後,可向公務員求償


2.私法民法 



此題又是因為是執行職務+私法,所以國家+公務員一起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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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698

國家賠償法
第2條
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
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
受損害者亦同。
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第5條
國家損害賠償,除依本法規定外,適用民法規定

民法
第216條
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
及所失利益為限。
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計劃、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之利益,
視為所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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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9054
承13樓
民法   第 188 條 之內容如下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僱用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僱用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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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7006

AB選項 是以「公法」來執行職務所以依國家賠償法來負擔賠償的責任。
A公務員沒有故意or重大過失 --> 僅由國家負擔
B公務員  有  故意or重大過失 -->    由國家負擔+可向公務員求償


國家∈公法人 for 民法§28    
公務員∈代表國家執行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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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侵權責任法人+董事 

    法人對於其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執行職務所加於他人之損害(法人)與該行為人(董事)連帶負賠償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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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70578
幫大家整理一下上面各位摩友的重點~~~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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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0183
就像公司下的雇員行職務如果不法侵害他人,公司要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的意思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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