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受僱人於執行職務時,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僱用人應與受僱人負連帶責任,因此,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被害人僅得對僱用人請求給付一半之賠償金額
(B)僱用人單獨賠償後,得向受僱人請求返還全部之賠償價額
(C)僱用人不得向受僱人求償
(D)僱用人單獨賠償後,僅得向受僱人請求返還一半之賠償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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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2), B(4599), C(302), D(577), E(0) #160714

詳解 (共 5 筆)

#461465

僱用人與受僱人

對外是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對內則應由受僱人負擔全部責任,

所以前揭條文第三項規定僱用人賠償被害人損害之後,僱用人對所先行給付的損害金額可以再向受僱人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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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2558
民法第188條:
I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II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僱用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僱用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III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
參考民法188
依侵權行為的原則,無故意或過失,不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惟恐受僱人無賠償之能力,故在第二項中明定得由僱用人為全部或一部之賠償,但除非能舉證僱用人與有過失,否則僱用人自得依第三項之規定,請求受僱人返還全部之賠償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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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64205
實務上,覺得受僱人非故意,僱用人及受僱人應該是要各半覺得較合理,哪有好的僱用人賺走,出事了受僱人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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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6951
有人可以解釋嗎?!不是負連帶責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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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2019
為什麼不是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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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5870793
未解鎖
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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