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 依憲法及地方制度法規定,關於地方自治團體之財政,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邊遠及貧瘠地區之教育文化經費,由國庫支應之,其重要之教育文化 事業,應由中央自行辦理之
(B)為謀地方均衡發展,各上級政府應命財力較優之地方政府提供協助金 予財力較差之地方政府
(C)各級地方政府有依法得徵收之財源而不徵收時,其上級政府應刪除其 補助款而不得提供補助
(D)地方政府未依中央暨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編制年度總預算者,行政 院或縣政府應視實際情形酌減補助款
統計: A(70), B(137), C(103), D(590), E(0) #2687222
詳解 (共 3 筆)
(A)邊遠及貧瘠地區之教育文化經費,由國庫支應之,其重要之教育文化 事業,應由中央自行辦理之
修正 = >憲法163條:邊遠及貧瘠地區之教育文化經費,由國庫補助之。其重要之教育文化事業,得由中央辦理或補助之。
(B)為謀地方均衡發展,各上級政府應命財力較優之地方政府提供協助金予財力較差之地方政府
修正=>地方制度法69條第1款: 各上級政府為謀地方均衡發展,對於財力較差之地方政府應酌予補助;對財力較優之地方政府,得取得協助金。
順便回答二樓,中央跟地方拿錢是協助金,中央給地方錢是補助款。
中央取得協助金之後有可能納入自己的經費運用,不一定會撥給地方。
(C)各級地方政府有依法得徵收之財源而不徵收時,其上級政府應刪除其 補助款而不得提供補助
修正=>地方制度法69條第二款: 各級地方政府有依法得徵收之財源而不徵收時,其上級政府得酌減其補助款。
(D)地方政府未依中央暨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編制年度總預算者,行政院或縣政府應視實際情形酌減補助款
=>地方制度法71條第二款,無誤。
|
§69 |
各上級政府為謀地方均衡發展,對於財力較差之地方政府應酌予補助 對財力較優之地方政府,得取得協助金 補助須明定補助項目、補助對象、補助比率及處理原則 其補助辦法,分別由行政院或縣定之 |
|
各級地方政府有依法得徵收之財源而不徵收時,其上級政府得酌減其補助款 對於努力開闢財源具有績效者,其上級政府得酌增其補助款 |
|
§70 |
應明定由中央全額負擔、中央與地方自治團體分擔以及地方自治團體全額負擔之項目 中央不得將應自行負擔之經費,轉嫁予地方自治團體 區分標準,應於相關法律定之 |
|
|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辦理其自治事項,應就其自有財源優先編列預算支應之 |
||
|
§71 |
年度總預算、追加預算與特別預算收支之籌劃、編製及共同性費用標準,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行政院訂定之中央暨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辦理 地方政府未依前項預算籌編原則辦理者,行政院或縣政府應視實際情形酌減補助款 |
|
|
§72 |
新訂或修正自治法規,如有減少收入者,應同時規劃替代財源 其需增加財政負擔者,並應事先籌妥經費或於法規內規定相對收入來源 |
|
|
§73 |
|
應致力於公共造產 其獎助及管理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
|
§74 |
應設置公庫,其代理機關由市府、鄉鎮市公所擬定,經各該議會、代表會同意後設置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