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 依貪污治罪條例第 8 條規定,犯同條例第 4 條至第 6 條之罪,於犯罪後自首,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
得財物者,其法律效果為何?
(A)無罪
(B)得免除其刑
(C)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D)應減輕或免除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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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 B(121), C(582), D(1285), E(0) #2821779
統計: A(28), B(121), C(582), D(1285), E(0) #2821779
詳解 (共 6 筆)
#5370386
「應」 法條中的「應」即是指應該、必須、只能這樣,沒有其他選擇,立法者強制限定你只能這麼做或是法律效果就只能這樣。
「得」 至於「得」則是指可以、都行,也就是有空間讓你選擇,你可以自由決定是否要依照法條規定的方式為法律行為。
原則上法條若沒有規定「得」,解釋上都是「應」。
貪汙治罪條例第8條:
1、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於犯罪後自首,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
2、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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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00909
自首+繳錢+找到人:免除
自首+繳錢:減輕、免除
自白+繳錢+找到人:減輕、免除
自白+繳錢:減輕
自首+繳錢:減輕、免除
自白+繳錢+找到人:減輕、免除
自白+繳錢:減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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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91661
犯罪後自首應減輕或免除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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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68860
記得只要是"貪汙治罪條例"都是""應""
有錯請講 乾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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