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 甲違規停放汽車,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警員乙指揮受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委託之 A 民間拖吊公司
實施違規拖吊,因 A 公司員工操作不當,致甲之車受損。甲依法應採取如何途徑尋求權利救濟?
(A)依行政執行法規定向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聲明異議
(B)依國家賠償法規定向 A 公司請求賠償
(C)依訴願法規定向臺北市政府提起訴願
(D)依國家賠償法規定以書面向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請求進行賠償協議
統計: A(319), B(371), C(641), D(4140), E(0) #2965779
詳解 (共 7 筆)
解析:
甲違規停放汽車,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警員乙指揮受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委託之 A 民間拖吊公司實施違規拖吊,因 A 公司員工操作不當,致甲之車受損。
甲依法應採取如何途徑尋求權利救濟?
(D)依國家賠償法規定以書面向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請求進行賠償協議。
(本題常為歷屆行政法申論考題)
分析:
(一)當A公司員工執行違規拖吊時,因操作不當 ( 過失 ),致甲之車受損。
1 A公司員工為行政助手(行政輔助人),非受託行使公權力的公務員。
(1)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行政委託(公權力收託人),
與「行政輔助人」的概念並不同。
(2)行政輔助人,又稱「行政助手」。
行政輔助人,在行政機關指示下,協助行政機關處理行政事務者。
性質僅為機關之輔助人力,並無自主地位。
一切法律效果,自應認係由該行政機關承擔。
實例:義警、義務消防員、民間拖吊業者。
2 行政委託
(1)定義
又稱:公權力收託人。
公權力可委託私人或團體行使,而私人或團體在受委託範圍內,具有行政
機關之地位。
所謂「團體」應不限於法人團體,也包括非法人團體。
行政程序法第二條第三項:
受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或團體,於委託範圍內視為行政機關。
行政程序法 第十六條:
行政機關得依法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
(2)須有法律授權
公權力委託行使,因涉及行政機關權力移轉,並賦與個人或團體等同於
行政機關的地位,須符合權限變更法定原則、法律保留等諸原則。
行政程序法 第十六條:
行政機關得依法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
(3)委託行使之方式
A 直接以法律規定為之。
行政程序法 第16條:
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
應將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B 行政機關,可以行政處分或行政契約為之。
委託人在行使公權力之時,是以自己的名義行使公權力。
行政程序法 第2條 第3項:
受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或團體,於委託範圍內視為行政機關。
(4)型態
A 依法律規定,而成立具有自主目的之財團法人。
例如:公法上財團法人、基金會。如:海峽兩岸交流基金會
B 特徵:
a由政府捐助款項而成立,以運用資金或經由經濟補助措施,
達成行政上之目的。
b通常依附於行政機關,其管理與運用,由各該主管機關為之。
c依據民法辦理財團法人登記而取得法人地位。
組織與人事不適用公務員法規與審計法令,乃是具有私法性質組織。
d須經主管機關就特定事項,授與公權力,始有行政機關相同地位。
釋字 第269 號(民國79年12月7日)
政府機關以外之團體,原不得作為行政訴訟之被告。
惟依法設立之團體,如經政府機關就特定事項依法授與公權力者,
在其授權範圍內,既有政府機關之功能,以行使該公權力為行政處分
之特定事件為限,當有行政訴訟之被告當事人能力。
(5)行政機關以行政處分或行政契約,委託私人行使公權力。
受託者不限於私法人,非法人團體,甚或個人皆可擔任。
例如:
依據 私立學校法,國家委託私立學校行使部分教育事項公權力。
釋字第382 號(民國84年6月23日)
公立學校係各級政府依法令設置實施教育之機構,具有機關之地位,
而私立學校係依據私立學校法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許可設立並製發印信
授權使用,在實施教育之範圍內,有錄取學生、確定學籍、獎懲學生、
核發畢業或學位證書等權限,係屬由法律在特定範圍內授與行使公權力之
教育機構,於處理上述事項時亦具有與機關相當之地位。
(6)應向誰提起救濟程序
訴願、國家賠償,以 原委託機關 為爭訟對象。
行政訴訟,以 受委託者 為爭訟對象。
A國家賠償,應以原委託機關為訴訟對象。
國家賠償法 第四條:
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其執行職務之人於行使公權力時,視同委
託機關之公務員。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
時亦同。
同法 第二條第二項: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
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由上述法條得知:
在請求國家賠償的情形,應以原委託機關為訴訟對象。
B 訴願,以 原委託機關 為訴願對象。
訴願法 第十條:
依法受中央或地方機關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或個人,以其團體或
個人名義所為之行政處分,其訴願之管轄,向原委託機關提起訴願。
☉由上述法條得知:提起訴願,應以原委託機關為訴願對象。
(7)行政訴訟,應以 受託之團體或個人 為訴訟對象。
釋字 第269號:
就特定事項依法授與公權力者,以行使該公權力為行政處分之特定事件為
限,有行政訴訟之被告當事人能力。
行政訴訟法 第25條:
人民與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或個人,因受託事件涉訟者,以受託之團
體或個人為被告。
2 小結
(1)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委託 A 民間拖吊公司,實施違規拖吊。
A公司員工操作不當,致甲之車受損。
(2)行政助手(行政輔助人),非受託行使公權力的公務員。
(3)甲得依據 國家賠償法 第2條,向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求償。
(二)甲求償前,須先以書面向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請求進行賠償協議。
1 書面協議先行主義
國家賠償法 第10條規定:
依本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之。
2 國家賠償法 第2條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
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我有疑問ad是否有討論空間?a也可以算答案嗎?還是它認為執行已終結完了
違規車輛移置措施之法律性質
實施車輛拖吊行為之法律性質乃屬行政執行
行政助手
a這需要行政執行法好幾條來看
行執法第 27 條
依法令(道交條例)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道路交通標線-一般處分),負有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經於處分書或另以書面限定相當期間履行,逾期仍不履行者,由執行機關依間接強制或直接強制方法執行之。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56 條(違規停車的場所)
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人員,應責令汽車駕駛人將車移置適當處所;如汽車駕駛人不予移置或不在車內時,得由該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人員為之。
行執法第 29 條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其行為能由他人代為履行(拖吊)者,執行機關得委託第三人或指定人員代履行之。
行執法第 9 條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北投分局)聲明異議。
bd國賠法第 2 條
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因為拖吊業者是行政助手(權限未移轉),非公務員,也非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要追究責任要以原處分警察機關)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
第 9 條
依第二條第二項請求損害賠償者,以該公務員所屬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北投分局)。
第 10 條
依本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北投分局)請求之。
賠償義務機關對於前項請求,應即與請求權人協議。
c-x 類似題109年普考第10題
它"可能"因為警察沒開罰鍰或違規通知書或書面告誡,有行政助手但沒另開行政處分,所以無法訴願,加上它說車子受損,人民要錢要賠償
(A) 國賠似乎不在聲明異議的範圍內:
1. 行政執行法 第9條: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
2. 行政罰法 第41條:
物之所有人、持有人、保管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扣留不服者,得向扣留機關聲明異議。
3.行政程序法 第63條:
當事人認為主持人於聽證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處置違法或不當者,得即時聲明異議。
有錯誤請告知~
可歸責於人民之事由,不得請求補償(甲自己就已經違規停車了)
而是行政助手。行政助手所做的法效性歸屬於警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