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對於特殊教育學生申訴事宜的處理,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A)學生或其監護人對學生的鑑定有爭議時,得向主管機關提起申訴
(B)學生或其法定代理人對學生的教育安置有爭議時,得向學校提起申訴
(C)學生的支持服務或學習權益事項受損時,學生得向學校提起申訴
(D)各級主管機關為處理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案件,應設特殊教育學生申訴評議會。
統計: A(104), B(1103), C(54), D(141), E(0) #2029167
詳解 (共 7 筆)
第 二 條
各級主管機關為處理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案件,應設特殊教育學生申訴
評議會(以下簡稱特教學生申評會)。
特教學生申評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機
關首長或指派相關單位主管擔任,其餘委員由機關首長遴聘下列人員擔任
之:
一、特殊教育學者專家。
二、教育行政人員。
三、學校行政人員。
四、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
五、同級教師組織代表。
六、特殊教育家長團體代表。
七、法律及心理學者專家。
前項特教學生申評會委員中,教育行政人員及學校行政人員代表人數
合計不得超過半數,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特教學生申評會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但代表組織或團體出
任者,應隨本職進退。
第 三 條
特殊教育學校為處理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案件,應設特教學生申評會。
特教學生申評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校
長擔任,其餘委員由校長遴聘下列人員擔任之:
一、特殊教育學者專家。
二、學校行政人員。
三、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
四、學校或同級之教師組織代表。
五、特殊教育家長團體代表。
六、法律及心理學者專家。
前項特教學生申評會委員中,教育行政人員及學校行政人員代表人數
合計不得超過半數,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特教學生申評會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但代表組織或團體出
任者,應隨本職進退。
第 四 條
特殊教育學校以外之各級學校為處理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案件,應由學
校就原設立之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中,增聘至少二人與特殊教育需求情況
相關之特殊教育學者專家、特殊教育家長團體代表或其他特殊教育專業人
員擔任委員;其任期不受前條第四項及學校原設立之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
相關規定之限制。
依前項規定組成之申訴評議委員會,為該校之特教學生申評會。
>>無論是主管機關或特教學校、普校均要設立特殊教育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
學生遇困難時,再依照不同權益受損向不同機關的特教學生申評會提出申訴
鑑定、安置及輔導有爭議時,應自通知送達之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向主管機關提起申訴
學習、輔導、支持服務或其他學習權益受損時,應自知悉或通知送達之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向學校提起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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