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 以下哪一個法規,並未保障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接受早期療育或特殊教育的保障?
(A)特殊教育法
(B)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C)國民教育法
(D)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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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2), B(140), C(1233), D(267), E(0) #1827801
統計: A(42), B(140), C(1233), D(267), E(0) #1827801
詳解 (共 4 筆)
#3660677
Ø 特殊教育法第23條(A) 身心障礙教育之實施,各級主管機關應依專業評估之結果,結合醫療相關 資源,對身心障礙學生進行有關復健、訓練治療。 為推展身心障礙兒童之早期療育,其特殊教育之實施,應自二歲開始。
Ø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13條(B)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相關法律規定,對接受教保服務之身心障 礙幼兒,主動提供專業團隊,加強早期療育及學前特殊教育相關服務,並 依相關規定補助其費用。 中央政府為均衡地方身心障礙幼兒教保服務之發展,應補助地方政府遴聘 學前特殊教育專業人員之鐘點、業務及設備經費,以辦理身心障礙幼兒教 保服務;其補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Ø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21條(D)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提供本法第六十二條第一項後段所定生活照
顧、生活重建、福利諮詢等服務,得按轄區內身心障礙者需要,提供場地
、設備、經費或其他結合民間資源之方式辦理之。
本法第六十二條第五項所稱得綜合設立,指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得依各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相關法規規定辦理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就業服務、庇護工
場、早期療育、醫療復健及照護等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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