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 根據我國《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哪一
項鑑定基準不限於在平均數正 2 個標準差或百分等級 97
以上?
(A)藝術才能
(B)創造能力
(C)領導能力
(D)其他特殊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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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74), B(624), C(1366), D(3496), E(0) #1337200
統計: A(574), B(624), C(1366), D(3496), E(0) #1337200
詳解 (共 4 筆)
#2382391
第 二十 條 本法第四條第六款所稱其他特殊才能資賦優異,指在肢體動 作、工具運用、資訊、棋藝、牌藝等能力具有卓越潛能或傑出表現者。 前項所定其他特殊才能資賦優異,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
一、參加政府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舉辦之國際性或全國性技藝競賽表現特別優異,獲前三等獎項。
二、經專家學者、指導教師或家長觀察推薦,並檢附專長才能特質與表現卓越或傑出等之具體資料。
補充資賦優異類型: 第 十五 條 本法第四條第一款所稱一般智能資賦優異,指在記憶、理解、分析、綜合、推理及評鑑等方面,較同年齡者具有卓越潛能或傑出表現者。
第 十六 條 本法第四條第二款所稱學術性向資賦優異,指在語文、數學、社會科學或自然科學等學術領域,較同年齡者具有卓越潛能或傑出表現者。
第 十七 條 本法第四條第三款所稱藝術才能資賦優異,指在視覺或表演藝術方面具有卓越潛能或傑出表現者。
第 十八 條 本法第四條第四款所稱創造能力資賦優異,指運用心智能力產生創新及建設性之作品、發明或解決問題,具有卓越潛能或傑出表現者。
第 十九 條 本法第四條第五款所稱領導能力資賦優異,指具有優異之計畫、組織、溝通、協調、決策、評鑑等能力,而在處理團體事務上有傑出表現者。
總結:其他特殊才能資賦優異鑑定標準並無規定要限於在平均數正 2 個標準差或百分等級 97 以上
參考資料 :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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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3517
其他特殊才能不設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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