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甲、乙相約互毆,2人均受傷,並互提傷害告訴。關於甲、乙之罪責,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乙均成立傷害罪
(B)甲、乙均構成傷害罪,但均屬正當防衛
(C)甲、乙均構成傷害罪,但傷勢較重之一方為正當防衛
(D)甲、乙均構成傷害罪,且均屬正當防衛,但傷勢較輕之一方為防衛過當
統計: A(2213), B(91), C(34), D(61), E(0) #3428277
詳解 (共 5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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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毆行為的法律性質: 甲、乙相約互毆,雙方都有傷害對方的意圖和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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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害罪的成立要件: 刑法第277條規定了傷害罪。只要行為人有傷害他人的故意,並造成他人身體或健康上的損害,就可能成立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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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案中,甲、乙都有傷害對方的行為,且雙方均受傷,符合傷害罪的構成要件。因此,由於甲、乙是互相攻擊,且都造成對方受傷,雙方都成立傷害罪。
(A) 甲、乙均成立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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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約互毆-->不屬正當防衛
2人均受傷-->互為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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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甲、乙均構成傷害罪,但均屬正當防衛
(C) 甲、乙均構成傷害罪,但傷勢較重之一方為正當防衛
(D) 甲、乙均構成傷害罪,且均屬正當防衛,但傷勢較輕之一方為防衛過當
(A) 甲、乙均成立傷害罪 ✅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第1項: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甲、乙相約互毆,雙方均有傷害他方身體之行為,各自該當傷害罪。中華民國刑法第23條: 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1040號刑事判例:「正當防衛必須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始得為之,侵害業已過去,即無正當防衛可言。至彼此互毆,又必以一方初無傷人之行為,因排除對方不法之侵害而加以還擊,始得以正當防衛論。故侵害已過去後之報復行為,與無從分別何方為不法侵害之互毆行為,均不得主張防衛權。」本題是相約互毆,雙方都不是單純排除不法侵害而還擊,不能主張正當防衛。
(B) 甲、乙均構成傷害罪,但均屬正當防衛 ❌
◈中華民國刑法第23條: 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1040號刑事判例已指出,彼此互毆,無從分別何方為不法侵害之互毆行為,均不得主張防衛權。
(C) 甲、乙均構成傷害罪,但傷勢較重之一方為正當防衛 ❌
◈中華民國刑法第23條: 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正當防衛的判斷重點在是否對現在不法侵害出於防衛意思,不是看誰傷得較重。相約互毆原則上不能主張正當防衛。
(D) 甲、乙均構成傷害罪,且均屬正當防衛,但傷勢較輕之一方為防衛過當 ❌
◈中華民國刑法第23條: 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防衛過當以前提必須先成立正當防衛;相約互毆既原則上不得主張正當防衛,自無從再論防衛過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