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 依教師法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之規定,下列關於校長之敘述何者錯誤?
(A)校長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應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予以解聘
(B)校長卸任後,持有教師證書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後回任教師
(C)校長涉及性侵害之行為,應由主管機關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之
(D)各級學校校長,得準用教師申訴之規定提起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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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8), B(793), C(107), D(221), E(5) #393787

詳解 (共 9 筆)

#542205
第 36 條 各級學校校長均採任期制,其任期應依相關法規規定。 前項校長卸任後,持有教師證書者,得免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依下列 規定回任教師: 一、專科以上學校校長:逕行回任原校教師。 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依各級各類學校法律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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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51129
依據教師法新法 第14條 答案增列(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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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7291
B應該還是錯誤的吧?答案應為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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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4577
原本答案為B,修改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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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31528

103年修法後本題無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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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02103
教師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06 月 05 日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修正日期:民國 103 年 01 月 22 日

(A) 校長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應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予以解聘→X
教師法
第 19 條 第四項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二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因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而解聘或不續聘之教師,除屬性侵害行為;性騷擾、性霸凌行為、行為違反相關法令且情節重大;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者外,於解聘或不續聘生效日起算逾四年者,得聘任為教師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 31 條 第六項
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三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因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而解聘或免職之教育人員,除屬性侵害行為;性騷擾、性霸凌行為、行為違反相關法令,且情節重大;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者外,於解聘或免職生效日起算逾四年者,得聘任為教育人員

(B) 校長卸任後,持有教師證書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後回任教師→X
教師法
第 9 條 第一項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之聘任,分初聘、續聘及長期聘任,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任之:
一、依師資培育法規定分發之公費生。
二、依國民教育法或高級中等教育法回任教師之校長。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 36 條
各級學校校長均採任期制,其任期應依相關法規規定。
前項校長卸任後,持有教師證書者,得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依下列規定回任教師:
一、專科以上學校校長:逕行回任原校教師。
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依各級各類學校法律之規定辦理。

(C) 校長涉及性侵害之行為,應由主管機關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之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 31 條 第三項
第一項教育人員為校長時,應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予以解聘,其涉及第八款或第九款之行為,應由主管機關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之

(D) 各級學校校長,得準用教師申訴之規定提起申訴
教師法
第 50 條
各級學校校長,得準用教師申訴之規定提起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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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2328
依據教師法新法 第14條 答案增列(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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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12345
那行為不檢有損師道者,經主管機關證實者現在要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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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56355
原本答案為A,修改為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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