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遊說係指利益團體之代表直接和政府官員或國會議員進行接觸,說服彼等支持該團體立場與確保該團體利益。故政府於民國96年8月8日公布遊說法,使我國成為第3個以專法規範遊說的國家,此對推動清廉政治具有重要幫助。下敘何項係其規定之屬性?
(A)遊說採強制登記制、遊說資訊亦需強制揭露
(B)遊說不需登記、遊說資訊需強制揭露
(C)遊說採強制登記制、遊說資訊不需強制揭露
(D)遊說登記與遊說資訊揭露皆無強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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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937), B(961), C(1144), D(1072), E(0) #393796
統計: A(6937), B(961), C(1144), D(1072), E(0) #393796
詳解 (共 10 筆)
#532837
| 第 13 條 | 遊說者應逐案備具申請書,載明下列事項,於進行遊說前向被遊說者所屬 機關申請登記: 一、自然人: (一)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電話或其他聯 絡方式;如曾擔任第二條第三項所定之公職者,離職前五年內曾服 務之機關名稱及其所任職稱、任職期間。 (二)被遊說者姓名、職稱。 (三)遊說之目的及內容。 (四)遊說期間。 (五)進行遊說預估支出金額。 (六)釋明與欲遊說之政策、議案或法令之形成、制定、通過、變更或廢 止之關係及其文件。 (七)屬受委託遊說者,其受委託證明文件、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及 格證書、執業證明文件字號、約定報酬金額及足資辨識委託人之資 料。 二、法人或團體: (一)法人或團體之名稱、登記證或許可設立或備案證明、主事務所所在 地及其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證明文 件字號、電話或其他聯絡方式。 (二)第六條所定遊說代表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證明文 件字號、電話或其他聯絡方式;如曾擔任第二條第三項所定之公職 者,離職前五年內曾服務之機關名稱及其所任職稱、任職期間。 (三)被遊說者姓名、職稱。 (四)遊說之目的及內容。 (五)遊說期間。 (六)進行遊說預估支出金額。 (七)釋明與欲遊說之政策、議案或法令之形成、制定、通過、變更或廢 止之關係及其文件。 (八)屬受委託遊說者,其受委託證明文件、營利法人之章程、約定報酬 金額及足資辨識委託人之資料。 前項登記事項有變更時,應自事實變更之日起五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遊說終止後十日內,應申請終止登記。 遊說期間屆滿十日前有延長之必要時,得申請變更登記。 前四項登記事項不符法定程式時,被遊說者所屬機關應限期命其補正。 第一項至第三項登記申請書之格式,由主管機關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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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2703
101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各類科5等公民
為使遊說遵循公開、透明之程序,防止不當利益輸送,確保民主政治之參與。我國於2007 年制定「遊說法」,其主管機關為:--- (D) 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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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34692
遊說法上路9年 登記僅397件
〔記者陳鈺馥/台北報導〕為杜絕不當關說及利益輸送,陽光法案「遊說法」在二○○七年三讀通過,隔年六月正式上路,規定遊說採強制登記制,但施行已逾九年,中央機關、立法院及地方政府登記在案的遊說案,卻僅有三九七件。內政部昨直言,因多數以「陳情」方式規避「遊說」登記,所以登記數比實際來得少,也未曾開罰。
內政部民政司官員指出,依法被遊說者應在接受遊說後七日內,將遊說者及遊說內容等訊息,通知所屬機關指定的專責單位予以登記,未登記可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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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9591
最近還有政治獻金法,快瘋了,我們不是google大神拜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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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5309
不能完全靠補習班阿
如果完全靠補習班 那是否只要有繳錢的人就會上榜?
當然也要靠自己找資料 活用
如果完全靠補習班 那是否只要有繳錢的人就會上榜?
當然也要靠自己找資料 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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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5649
再次增強作考古題的渴望,我跟你拼了OR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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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3373
連遊說法都考了~~不愧是博大精深的公民科啊 or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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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93056
如果不用登記不用揭露,就不需要立法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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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4294
樓上的大大,你考試前就知道會出啦!好厲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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