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 法院就被告甲的竊盜案件諭知有罪判決。下列何者正確?
(A)甲的配偶乙得為甲提起上訴,但不得與甲的意思相反
(B)甲的辯護人得為甲的利益獨立上訴
(C)檢察官對自訴案件之判決,不得獨立上訴
(D)檢察官得以甲應受無罪判決為由,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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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6), B(192), C(80), D(1427), E(0) #1790482
統計: A(266), B(192), C(80), D(1427), E(0) #1790482
詳解 (共 6 筆)
#4124226
第 344 條
當事人對於下級法院之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上級法院。
自訴人於辯論終結後喪失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第三百十九條第一項所列得為提起自訴之人上訴。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下級法院之判決有不服者,亦得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
檢察官為被告之利益,亦得上訴。
宣告死刑之案件,原審法院應不待上訴依職權逕送該管上級法院審判,並通知當事人。
前項情形,視為被告已提起上訴。
第 345 條
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為被告之利益獨立上訴。
第 346 條
原審之代理人或辯護人,得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但不得與被告明示之意思相反。
第 347 條
檢察官對於自訴案件之判決,得獨立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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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00577
如果檢察官認為甲無罪,當初不是應該要不起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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