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以下何者不符行政程序法所遵循之一般性原則?
(A)信賴保護原則
(B)法律保留原則
(C)比例原則
(D)個別適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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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8), B(237), C(69), D(2605), E(0) #2952010
統計: A(108), B(237), C(69), D(2605), E(0) #2952010
詳解 (共 3 筆)
#5553874
行政程序法的一般原理原則
1.依法行政原則:包括消極的法律優位原則及積極的法律保留原則。 換句話說,在積極層面,要求行政行為須有法律依據才可施行;在消極層面,則要求行政行為不得牴觸法律。
2.明確性原則:立法者制定法律時,規範對象、規範行為及法律效果應該明顯,亦即構成要件應使受規範能預見。
3.平等原則:相同事件應為相同之處理,不同事項應為不同之處理,除有正當理由外,不得對所規制之對象為差別待遇。
4.比例原則:手段與目的之間是否合乎比例原則。有三個檢驗步驟(子原則)如下。
(1)適當性原則:手段(行政行為)必須能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2)必要性原則(最小侵害原則):在同等有效之手段當中,必須選擇最小侵害之手段;即在能達成行政目的的諸多行政行為當中,必須選擇對人民基本權侵害最小行政行為。
(3)衡平性原則(狹義比例原則):手段與目的之間必須要合乎比例,更精確一點來說,不能以過於強烈之手段只為了達成重要性極低之目的,即殺雞焉用牛刀、殺雞取卵的概念。
5.誠實信用原則:此為民法上的帝王條款。指行使權利履行義務,不得使用不誠實、無信用的方法。權利人及義務人同樣受誠實信用原則的規範,是用以實現公平正義與維護法律秩序的崇高原則。誠實信用原則亦成了行政法上的一般法律原則之一:「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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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22765
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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