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受託機構因辦理金融資產證券化,而向符合主管機關所定條件之特定人私募,其應募人總數不得超過多少人?
(A)三十五人
(B)五十人
(C)一百人
(D)二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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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40), B(49), C(17), D(11), E(0) #3430063
統計: A(840), B(49), C(17), D(11), E(0) #3430063
詳解 (共 1 筆)
#6404867
1.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得以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對左列之人(主管機關所定條件之特定人)進行有價證券之私募,不受第二十八條之一、第一百三十九條第二項及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之限制:
一、銀行業、票券業、信託業、保險業、證券業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法人或機構。
二、符合主管機關所定條件之自然人、法人或基金。
三、該公司或其關係企業之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
2.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應募人總數,不得超過三十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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