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委託人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規定,將金融資產移轉予受託機構時,該金融資產在委託人之會計處理上應屬下列何者?
(A)出售資產
(B)借入款項
(C)同業往來
(D)票據貼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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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22), B(247), C(50), D(49), E(0) #3430067
統計: A(622), B(247), C(50), D(49), E(0) #3430067
詳解 (共 1 筆)
#6404922
| 選項 | 判斷 | 原因 |
|---|---|---|
| (A) 出售資產 | ✅ 正確 | 條文已明示為「有償讓與」,且應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處理,會計上即視為「出售資產」 |
| (B) 借入款項 | ❌ 錯誤 | 並非融資行為,委託人未承擔債務 |
| (C) 同業往來 | ❌ 錯誤 | 與信託或證券化無直接關聯 |
| (D) 票據貼現 | ❌ 錯誤 | 屬短期資金調度工具,與資產證券化性質不同 |
- 特殊目的公司於發行資產基礎證券後,創始機構與特殊目的公司應於資產證券化計畫所載之受讓期間內,辦理資產之移轉手續,不得有拖延或虛偽之行為。
- 前項資產之移轉,其會計處理應符合一般公認會計原則。
- 創始機構依前二項規定辦理資產移轉,並依資產證券化計畫取得讓與資產之對價者,推定為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二項所定之有償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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