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7.全權委託投資資產,如遭法院扣押或強制執行時,除可歸責於受任人之情形外,下列何者應履行交割義務?
(A)保管機構
(B)委任人(客戶)
(C)受任人
(D)交易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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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1), B(540), C(191), D(14), E(0) #3430072
統計: A(261), B(540), C(191), D(14), E(0) #3430072
詳解 (共 2 筆)
#6588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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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權委託投資:指的是委任人(客戶)把資金交給專業機構(受任人/投信公司)操作,但資產的所有權仍屬於委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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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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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由受任人操作投資,但「法律責任」仍歸屬於委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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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法院扣押或強制執行某筆資產,只要不是因為受任人的過失造成的(例如違約、詐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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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委任人要負責履行交割義務(例如賣出股票、補足擔保品、清償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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