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 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和《幼兒園幼童專用車輛與其駕駛人及隨車人員督導
管理辦法》,下列何者敘述為非?
(A)幼兒園接送幼兒,應以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之幼童專用車輛為之,
車齡不得逾出廠十年
(B)幼兒園新進用之駕駛人及隨車人員,應於任職前二年內,或任職後三個月內,接
受基本救命術訓練八小時以上;任職後每二年應接受基本救命術訓練八小時以
上、安全教育(含交通安全)相關課程三小時以上及緊急救護情境演習一次以上
(C)幼童專用車之駕駛人應具有汽車駕駛執照,並配置具教保服務人員資格,或年
滿二十歲以上之隨車人員隨車照護,維護接送安全
(D)幼童專用車載運幼兒每二十人至少配置隨車人員一人,隨車人員於每次幼兒上
下車時,應確實依乘坐幼兒名冊逐一清點,並留存紀錄以備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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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50), B(840), C(2950), D(624), E(0) #2030491
統計: A(350), B(840), C(2950), D(624), E(0) #2030491
詳解 (共 10 筆)
#3532627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第 26 條
幼兒進入及離開教保服務機構時,該機構應實施保護措施,確保其安全。幼兒園接送幼兒,應以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之幼童專用車輛為之,車齡不得逾出廠十年;其規格、標識、顏色、載運人數應符合法令規定,並經公路監理機關檢驗合格;該車輛之駕駛人應具有職業駕駛執照,並配置具教保服務人員資格,或年滿二十歲以上之隨車人員隨車照護,維護接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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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童專用車之駕駛人應具有汽車駕駛執照,並配置具教保服務人員資格,或年 滿二十歲以上之隨車人員隨車照護,維護接送安全....職業駕照...18歲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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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51586
(A) 幼兒園接送幼兒,應以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之幼童專用車輛為之, 車齡不得逾出廠十年
幼兒園接送幼兒,應以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之幼童專用車輛為之,車齡不得逾出廠十年;其規格、標識、顏色、載運人數應符合法令規定,並經公路監理機關檢驗合格;該車輛之駕駛人應具有職業駕駛執照,並配置具教保服務人員資格,或成年人擔任隨車人員隨車照護,維護接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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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幼兒園新進用之駕駛人及隨車人員,應於任職前二年內,或任職後三個月內,接受基本救命術訓練八小時以上;任職後每二年應接受基本救命術訓練八小時以上、安全教育(含交通安全)相關課程三小時以上及緊急救護情境演習一次以上
幼兒園新進用之駕駛人及隨車人員,應於任職前二年內,或任職後三個月內,接受基本救命術訓練八小時以上;任職後每二年應接受基本救命術訓練八小時以上、安全教育(含交通安全)相關課程三小時以上及緊急救護情境演習一次以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至少每季辦理相關訓練、課程或演習,幼兒園應予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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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幼童專用車之駕駛人應具有汽車駕駛執照,並配置具教保服務人員資格,或年滿二十歲以上之隨車人員隨車照護,維護接送安全 -> 職業駕駛執照;成年
幼兒園接送幼兒,應以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之幼童專用車輛為之,車齡不得逾出廠十年;其規格、標識、顏色、載運人數應符合法令規定,並經公路監理機關檢驗合格;該車輛之駕駛人應具有職業駕駛執照,並配置具教保服務人員資格,或成年人擔任隨車人員隨車照護,維護接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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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幼童專用車載運幼兒每二十人至少配置隨車人員一人,隨車人員於每次幼兒上下車時,應確實依乘坐幼兒名冊逐一清點,並留存紀錄以備查考
第 13 條
幼童專用車載運幼兒每二十人至少配置隨車人員一人,隨車照護幼兒,並協助幼兒上下車。
幼兒園應造具乘坐幼童專用車幼兒之名冊,隨車人員於每次幼兒上下車時,應確實依乘坐幼兒名冊逐一清點,並留存紀錄以備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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