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 依據特殊教育法第 24 條,各級主管機關應提供學校輔導身心障礙學生,哪三方面的相關支
援服務?
(A) 課程、教材、教法
(B) 評量、教學、行政
(C) 環境、設備、經費
(D) 就學、就業、就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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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6), B(1012), C(197), D(73), E(0) #601289
統計: A(76), B(1012), C(197), D(73), E(0) #601289
詳解 (共 1 筆)
#891600
第 24 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提供學校輔導身心障礙學生有關評量、教學及行政等支援
服務,並適用於經主管機關許可在家及機構實施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身
心障礙學生。
各級學校對於身心障礙學生之評量、教學及輔導工作,應以專業團隊合作
進行為原則,並得視需要結合衛生醫療、教育、社會工作、獨立生活、職
業重建相關等專業人員,共同提供學習、生活、心理、復健訓練、職業輔
導評量及轉銜輔導與服務等協助。
前二項之支援服務與專業團隊設置及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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