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 所謂發展遲緩係指「在認知發展、生理發展、語言及溝通發展、心理社會發展或生活自理
技能等方面,有疑似異常或可預期有發展異常情形,並經衛生主管機關認可之醫院評估確
認,發給證明之兒童。」這是哪一個法規對於發展遲緩的定義?
(A) 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
(B)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C) 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
(D)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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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4), B(300), C(524), D(564), E(0) #601291
統計: A(204), B(300), C(524), D(564), E(0) #601291
詳解 (共 5 筆)
#2528210
本法第三條第十二款所稱發展遲緩,指未滿六歲之兒童,因生理、心理或
社會環境因素,在知覺、認知、動作、溝通、社會情緒或自理能力等方面
之發展較同年齡者顯著遲緩,且其障礙類別無法確定者。
前項所定發展遲緩,其鑑定依兒童發展及養育環境評估等資料,綜合研判
之。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本法所稱發展遲緩兒童,指在認知發展、生理發展、語言及溝通發展、心
理社會發展或生活自理技能等方面,有疑似異常或可預期有發展異常情形
,並經衛生主管機關認可之醫院評估確認,發給證明之兒童。
發展遲緩兒童再評估之時間,得由專業醫師視個案發展狀況建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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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6347
Key word 衛生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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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90717
樓上真是太key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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