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 在轉換公司債資產交換的交易流程中,證券商與債券投資人於契約生效日所需交換之資產,下列何者不正確?
(A)證券商將轉換公司債交付給債券投資人
(B)債券投資人將契約名目本金交付證券商
(C)證券商將轉換公司債轉換權交給債券投資人
(D)債券投資人需承擔發行公司之信用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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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4), B(233), C(716), D(168), E(0) #2206139
統計: A(194), B(233), C(716), D(168), E(0) #2206139
詳解 (共 2 筆)
#3826801
資產交換的設計原理與利率交換、通貨交換契約類似,主要亦係交換不同計息方式之現金流量。可轉換公司債的資產交換,則是指證券商以其持有之可轉換公司債售與投資者(買方),並根據證券商將其可轉換公司債售予投資者之成交金額作為名目本金;投資者即可根據其現金流量需求,與證券商進行利率交換,約定在該契約存續之期間內,證券商須以約定之固定或浮動利率方式計息支付予投資者,而投資者則以該可轉換公司債所生之債息與利息補償金與證券商進行交換,但證券商具有在契約到期日前得隨時買回該公司債之權利。
由於可轉換公司債係包括債券與選擇權兩部分,除了如同一般公司債可領取利息外,另附加了可將債券轉換為發行公司普通股之權利,因此交易商可將可轉換公司債拆成固定收益(公司債)與選擇權兩部分,分別出售給不同需求的投資者;亦即將債券部分售予債券投資者,而選擇權部分則另售予選擇權投資者。
由於可轉換公司債係包括債券與選擇權兩部分,除了如同一般公司債可領取利息外,另附加了可將債券轉換為發行公司普通股之權利,因此交易商可將可轉換公司債拆成固定收益(公司債)與選擇權兩部分,分別出售給不同需求的投資者;亦即將債券部分售予債券投資者,而選擇權部分則另售予選擇權投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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