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 甲、乙、丙分別對丁有700萬元、300萬元、200萬元之債權,且各自在丁唯一所有之A不動產
上設定第一、二、三次序之抵押權。如丁屆期未能清償債務,甲乃實行其抵押權聲請拍賣A
不動產。甲、乙、丙3人如何分配拍定A之價金960萬元?
(A)甲560萬元、乙240萬元、丙160萬元。3人未受分配部分之債權消滅
(B)甲560萬元、乙240萬元、丙160萬元。3人未受分配部分之債權成為一般債權
(C)甲700萬元、乙260萬元。乙、丙未受分配部分之債權消滅
(D)甲700萬元、乙260萬元。乙、丙未受清償部分之債權成為一般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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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1), B(357), C(174), D(1532), E(0) #1014267
統計: A(131), B(357), C(174), D(1532), E(0) #1014267
詳解 (共 4 筆)
#1485272
民法第873條
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 ,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民法第874條
抵押物賣得之價金,按各抵押權人之次序分配之,其次序同者,平均分配之。
次序分配指的次序為登記順位
第865條(抵押權之順位)
不動產所有人,因擔保數債權,就同一不動產,設定數抵押權者,其次序依登記之先後定之。
題目的順位指的是抵押權的設定順位...不是法院的拍賣的登記順位...
kte0523 國二下 (2016/04/19 16:36):13人
丁的不動產A被它用來向甲乙丙一胎二胎三胎貸款(抵押權),依題意第一胎是向甲貸700萬元,依序是u乙300萬元丙200萬元,所以債務到期時丁未能清償債務時,甲依約定實行其抵押權拍賣掉A,拍賣所得價金960萬元,須優先償還第一胎甲的700萬元(960-700=260),剩下260萬元須償還給第二胎的乙,所以還欠乙40萬元丙200萬元,這時剩下欠的錢(未受清償部份之債權)就變成了一般債權(因為不動產A已被拍賣掉,所以抵押權消滅,而丁借的錢沒還完乙丙的部份還是得清償)。
一般債權=私人間的借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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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1985
請求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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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53934
- 抵押權次序分配(普通抵押權之順位受償)
- 依據我國民法第 874 條規定,抵押物賣得之價金,應依抵押權之次序分配清償。
- 第一順位(甲):債權額為 700 萬元。拍賣所得總價金為 960 萬元,足額清償甲的債權。因此甲分得 700 萬元(剩餘價金:960 - 700 = 260萬元)。
- 第二順位(乙):債權額為 300 萬元。此時賸餘價金僅剩 260 萬元,不足以全額清償。因此乙分得 260 萬元(剩餘價金歸零)。
- 第三順位(丙):債權額為 200 萬元。由於價金已發放完畢,丙分得 0 元。
- 未受清償債權之消滅與轉換(普通債權之保障)
- 抵押權雖然因為不動產拍賣而消滅(民法第 873 條之 1 實行抵押權之效果),但主債權(本體債務)並不會因為沒分到錢而消滅。
- 乙未受清償的 40 萬元(300 - 260)以及丙未受清償的 200 萬元,會轉為「一般債權」(或稱普通債權)。債權人未來仍可就債務人丁的其他財產進行追償。
選項分析
- ❌ (a) 與 (b):這兩個選項錯誤地將拍定價金 960 萬元按照甲、乙、丙三人的債權比例(7:3:2)進行「按比例分配」法律規定必須依順位先後完全清償,而非按比例平分。
- ❌ (c):雖然金額分配正確(甲 700 萬、乙 260 萬、丙 0 萬),但後半段文字稱「未受分配部分之債權消滅」是不正確的,債權依然存在,只是失去抵押權的優先受償保障。
- (d):完全符合法理。金額依順位清償(甲 700 萬、乙 260 萬),且未受清償之債權依法轉為一般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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