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 下列事件何者應向普通法院請求救濟?
(A)甲在太魯閣國家公園因地面濕滑而跌倒受傷
(B)乙向新北市政府申請建築執照,因要件不符而遭否准
(C)丙所獲取之公費留學獎學金,遭行政機關追討
(D)私立大學學生丁,不服學校對其所為之退學通知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6252), B(216), C(400), D(651), E(0) #1832585
統計: A(6252), B(216), C(400), D(651), E(0) #1832585
詳解 (共 5 筆)
#2912907
(A)甲在太魯閣國家公園因地面濕滑而跌倒受傷=>可依國家賠償法 §3 第 1 項規定,請求國家賠償,應向普通法院請求救濟。
國家賠償法 §3 第 1 項 (無過失責任)
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B)申請建築執照,因要件不符而遭否准=>向行政法院提課予義務訴訟(行政處分)
(C)丙所獲取之公費留學獎學金,遭行政機關追討=>向行政法院提一般給付訴訟(行政契約)
(D)私立大學學生丁,不服學校對其所為之退學通知=>向行政法院提撤銷訴訟(行政處分)
324
0
#2924254
補充 國家賠償法關於請求程序,採雙軌制,即可依民事訴訟途徑,或行政訴訟途徑請求,以往實務人民多利用民事訴訟請求,因為較便捷而直接。依行政訴訟途徑則可依行政訴訟法第七條合併請求損害賠償訴訟或第八條提起一般給付訴訟。因依新修正之行政訴訟法已較為方便,是故未來循此途徑者會逐漸增加
循民事訴訟程序請求者,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此稱為「協議先行主義」,賠償義務機關對於前項請求,應即與請求權人協議。協議之結果有下列四種可能(國賠法第十一條第一項):1.協議成立應作成協議書,協議書得為執行名義(第十條第二項)。2.拒絕賠償。3.自請求之日起逾三十日不開始協議。4.自協議開始之日起逾六十日協議不成立。後三種情形,請求人均得提民事訴訟
70
0
#5104842
應由「行為」的行使是否具公權力為判斷
第382號:私立學校係依私立學校法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並製發印信授權使用,
在實施教育之範圍內,有錄取學生、確定學籍、獎懲學生、核發畢業或學位證書等權限,
係屬由法律在特定範圍內授與行使公權力之教育機構。
私立學校雖於法律上可能屬於私法人(如財團法人)之地位,但於經法律授權行使公權力時,亦可將其視為行政機關。
退學通知為公權力行使,為行政處分,因此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你說的私法契約應是指私立學校與「教師」之「聘僱契約」關係。
15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