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 下列何者非屬國家賠償法上所稱之公務員?
(A)考選部薦任科長
(B)臺北市市長
(C)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列車長
(D)受政府委託經營市立運動中心之民間業者員工
統計: A(91), B(778), C(856), D(5814), E(0) #1832584
詳解 (共 10 筆)
(D)受政府委託經營市立運動中心之民間業者員工=>「業務委託」,係指將不涉及公權力行使之單純行政業務委託私人或團體行使,在行政實務上通稱「委托外包」、「委外」、「簽約外包」或「公辦民營」等,非公權力委託,故非屬國家賠償法上所稱之公務員,本題應選(D)。
(A)考選部薦任科長=>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也適用「最狹義」公務人員任用法,故亦屬「最廣義」國家賠償法上所稱之公務員。
(B)臺北市市長=>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民選首長」也適用「廣義」公務員服務法,故亦屬「最廣義」國家賠償法上所稱之公務員。
(C)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列車長=>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臺鐵員工(從上到下)一體適用「廣義」公務員服務法,故亦屬「最廣義」國家賠償法上所稱之公務員。
國家賠償法 §2 第 1 項
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民眾搭乘臺鐵因「列車出軌」或「司機駕駛不慎」致身體受傷,可否請求國家賠償? 否,僅得請求民事賠償。
解析:「臺鐵載運乘客」之行為,係屬「私經濟行政」(作用法),臺鐵列車亦「非」屬得成立國家賠償責任之公有公共設施,故不得依國賠法第 3 條(公有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而請求國家賠償,僅得請求民事賠償。
「臺鐵司機」亦屬國家賠償法之公務員(臺鐵員工一體適用),因其執行搭載旅客之職務時,係「非行使公權力」(私經濟行政),雖有駕駛不慎之「過失」致乘客受傷,受害人亦不得依國賠法第 2 條(公務員之過失責任)而請求國家賠償,僅得請求民事賠償。
p.s.臺鐵之平交道、車站月台、輸電設備等屬得成立國家賠償責任之公有公共設施。
★臺鐵車站月台高低不平跌傷=>臺鐵車站月台是公有公共設施(組織法)=>非屬不可抗力因素(例如: 天災等)=>適用國家賠償。
★高鐵車站月台高低不平跌傷=>高鐵車站月台非公有公共設施(BOT)=>不適用國家賠償。
★既成道路高低不平跌傷=>既成道路是公有公共設施=>非屬不可抗力因素(例如: 天災等)=>適用國家賠償。
★臺鐵的輸電設備漏電受傷=>臺鐵的輸電設備是公有公共設施(組織法)=>非屬不可抗力因素(例如: 天災等)=>適用國家賠償。
★臺電的輸電設備漏電受傷=>臺電的輸電設備非公有公共設施=>不適用國家賠償。
回樓上7F,(D)選項為「業務委託」,係為「私經濟行政」,若民眾和他們有爭執,應找普通法院。
很感謝四樓給這麼多詳解,但想給個建議就是螢光底線用的有點多了,看得很頭痛。
回樓上9F,(D)在行政機關擔任運送公文工作之替代役男=>依兵役法從事於公務之人員,即國家賠償法§2 第 1 項所規定之公務員。
國家賠償法§2 第 1 項 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給~加油 再加油 逆轉勝
您的詳解 真的很棒
逆轉勝你是神嗎...
真的是人才 好猛